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拟稿人***拟稿时间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承办人
意见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审批。执行长
意见拟同意,报领导审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2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园D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HJF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02G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6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应履行支付5052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京东账户存款、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相应财产控制措施。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何 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终本)
案号:(2023)粤0309执2059号
评议时间: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评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五楼会议室
参加人:执行长***、执行员***、何成
承办人:何成
记录人:***
评议记录如下:
***:现在召集合议庭讨论(2023)粤0309执2059号案件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向大家介绍案情。
何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63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应履行支付5052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京东账户存款、公积金账户存款、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控制措施。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
何成: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前述意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合议庭二位的意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评议结果: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层报部门主管审批。
合议庭成员签字: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失信限消)
案号:(2023)粤0309执2059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评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五楼会议室
承办人:何成
合议庭成员:执行长***执行员***、何成
记录人:***
评议记录:
***:现召集合议庭评议(2023)粤0309执2059号强制执行一案中,应否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下面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
何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我认为,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对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意将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对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同意合议庭二位的意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意将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对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合议庭一致意见:将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深圳纤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