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执保520号
申请人:***,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衣服街。
法定代表人:廖德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燕琼,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景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然,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凤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负责人:李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平,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与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自贡景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大安区凤凰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2018)川0304执保3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自贡景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959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59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川0304执保3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自贡景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4959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30号执行裁定对申请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8字第X**号)担保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许文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