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2574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554294。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和17-28层和B座1-4和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瑞泽佳园壹栋9层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75B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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