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保272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瑞泽佳园壹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75B5B。
法定代表人:郭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东,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请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9803K。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
申请人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人民币1782490.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82490.8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1782490.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学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段柏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