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保358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瑞泽佳园壹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75B5B。
法定代表人:郭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东,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9803K。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
申请人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粤0308执保2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2490.8元。申请人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249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学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段柏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