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锦远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837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瑞泽佳园壹栋9层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75B5B。法定代表人郭杰。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高峰路民生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J5H5C。
法定代表人巫林辉。
被申请人陈国林,男,汉族,1996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09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锦远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