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戴炳标、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0700号
原告***。
原告*官翠。
原告***。
原告***。
原告蒋**。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长征。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戴炳标。
被告*汝言。
被告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炳任。
被告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卢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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