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0700号
原告***。
原告*官翠。
原告***。
原告***。
原告蒋**。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长征。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戴炳标。
被告*汝言。
被告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炳任。
被告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卢风帆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