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西法保字第48-1号
申请人:***,女,192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被申请人:梁万来,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8-28号创业大厦705B室办公场所。
申请人***因防止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被申请人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号轻型货车予以放行,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号轻型货车一辆。
扣押期间,上述车辆由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肇事停车场负责看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