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林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代表人张端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58.2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47元,由本院退回958.2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飞
审判员黄国辉
代理审判员付璐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