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景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景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汉乐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1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景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89号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87319M。
法定代表人:庄庆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汉乐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西堤一路马山工业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2M37R1J。
法定代表人:何嘉威,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深圳景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汉乐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0)粤0703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深圳景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深圳景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景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景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上诉费2234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冒庭媛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娇月
书 记 员 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