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682民初3044号
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电公司)与被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被告垚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收据,视为双方对该笔费用进行结算,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原告在此期间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相应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该债权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当为三年,即原告应于2018年11月7日前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者本案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成立。原告因诉讼时效已过,丧失了本案的胜诉权。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为:2015年4月9日,成都合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万象城35KV土三线及配套10KV线路迁改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由其承接被告施工监理工作,合同总价款40,744元。成都合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吸收合并成都合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并于合并之日起继承和承接成都合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2015年10月22日,双方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由原告向被告出具了相关发票。此后,被告未支付该笔费用,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主张权利。
驳回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微书记员*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