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2民初3053号
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湔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元,由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微书记员*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