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民初62号
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2236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35769156。
法定代表人:纪伟杰。
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向用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