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15民初5046号
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烯之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科创路西段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电公司”)诉被告烯之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之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烯之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抇。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在成都市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承接被告(甲方)委托的阿坝州色尔古变电站系统接入方案技术咨询事务并出具咨询报告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总价款24万元,完成项目技术咨询报告并通过乙方内审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12万元;通过主管部门评审并取得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结清余款12万元;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合同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收到被告按合同要求提供给原告的相关资料【见证据《用户项日客户收资清单》】后,立即开始编制接入系统方案。2020年12月15日原告编制的接入系统方案报告通过内审【见证据《链合大数据220千伏接入系统方案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被告按合同约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12万元。但被告并未支付。2021年1月15日原告为被告编制的《链合220KV变电站系统接入(收口版)》通过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组织的评审[见证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业扩项目供电方案审查意见书》及签到表],并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了经研评审[2021]180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报送阿坝州链合科技有限公司阿坝州链合科技区块链数据中心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原告取得该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文件后,于2021年3月23日原告公司员工**将“经研评审(2021)180号评审意见〞发送给烯之谷公司***。按合同约定烯之谷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服务费人民币12万元。**之谷公司却称该项目实际履行人为其投资成立的阿坝州链合科技有限公司,应由其支付服务费为由拒付服务费。2021年6月2日***将《220kv接入系统方案合同--补充协议(电子文稿)》发给**,并就付款问题作了简要说明。随后联系不上***,烯之谷公司也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行为,特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烯之谷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30日,烯之谷公司(甲方)与城电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合同性质属于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色尔古变电站系统接入;项目地址为阿坝州色尔古变电站;第五条咨询内容:本合同所要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新建220KV变电站1座,变压器容量本其及最终3X240MVA;咨询要求:按甲方要求提供接入系统方案,方案须通过主管部门评审;咨询方式:出具接入系统方案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评审;第十一条费用及支付方式:费用含税价总额为人民币240,000元整,完成项目技术咨询报告并通过乙方内审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的50%,即120,000元;通过主管部门评审并取得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的50%,即120,000元;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支付额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第11条中的任何一条,按合同总标的的1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根据烯之谷公司提供的用户项目客户收资清单,城电公司开始编制接入系统方案。2020年12月15日国网阿坝供电公司经济技术研究所召开链合大数据220千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通过了接入系统方案,且会议纪要记载:期初考虑的项目名称为色尔古变电站接入系统方案,根据当前出资方要求,调整为链合大数据220千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后,城电公司编制完成《链合220KV变电站系统接入(收口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审查通过了《链合220KV变电站系统接入(收口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经研评审[2021]180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报送阿坝州链合科技有限公司阿坝州链合科技区块链数据中心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
另查明,微信名为“生如夏花”与微信名为“澄迈!”聊天记录,2020年9月29日,“生如夏花”:“**您好,我是烯之谷公司***”,“今天我们公司人到您们单位,让我给您对接下合同的事情”,2020年9月30日,“生如夏花”将合同发给“澄迈!”,并回复:“**,麻烦您看下合同,没问的话我们下午安排**给您送过来”,“**,余总说之前谈的时候提过了,后面我们黑水项目公司成立了,以黑水项目公司付款和开票。等公司注册了我们针对这个看是整个补充协议吗”。2021年6月2日,“生如夏花”:“**您好,我们之前有个24万接入合同。我一直以为已经付款了,这两天清理合同款项发现没付,问财务才发现是因为合同主体和付款没对”,“需要签一个补充协议。然后由项目公司,坷坝州链合科技有限公司给你们支付款项”,“想麻烦你们盖下章”。
证人**证言:**是城电公司案涉项目的联系人,其通过微信名“澄迈!”与“生如夏花”即烯之谷公司联系人***联系,双方最终没有签订补充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城电公司和烯之谷公司的身份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会议纪要、《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业扩项目供电方案审查意见书》、《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报送阿坝州链合科技有限公司阿坝州链合科技区块链数据中心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经研评审[2021]180号)、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城电公司已完成《链合220KV变电站系统接入(收口版)》的编制,根据会议纪要、《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业扩项目供电方案审查意见书》、《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报送阿坝州链合科技有限公司阿坝州链合科技区块链数据中心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能够证明《链合220KV变电站系统接入(收口版)》通过了烯之谷公司内审,也通过主管部门评审并取得相关文件(经研评审[2021]180号),城电公司履行完成了其合同义务,烯之谷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城电公司支付费用,故城电公司主张烯之谷公司支付费用2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烯之谷公司未按时付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对城电公司主张烯之谷公司支付违约金24,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烯之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24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共计26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元,**之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