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302民初2978号
原告:**可,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东海,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联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X号X栋东单元X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可与被告黄东海、***联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可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可负担(已交)。
审判员 覃 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