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迈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广州云驿房产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3民初5073号
原告广东迈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公司)与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广州云驿房产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驿公司)、广州万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迈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斌、张家敏,被告万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驿公司、万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虽未签订正式的合同,但设计的邀请是万科公司发出,要求迈思公司启动设计、承诺按比例付款等的均是万科公司的员工,结合迈思公司已实际提供大部分设计劳动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万科公司与迈思公司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万科公司应当向迈思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关于每平方米的单价。根据迈思公司提供的邮件以及莫少清发送的文件中的邮件截图,可以确认双方对每平方米的单价已经确定为20元/平方米,万科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场地的面积。根据迈思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43000平方米为估算的数字,实际总面积42947㎡,万科公司主张41000平方米,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故泊寓项目及产办项目的总设计费为858940元。 关于支付比例的问题,双方均确认迈思公司已经完成了园区规划及建设概念方案初步成果,根据莫少清发送的文件显示,完成园区规划及建设概念方案初步成果应累计付款80%,迈思公司要求万科公司支付80%的款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万科公司的抗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万科公司应向迈思公司的设计费858940元×80%=687152元。 关于云驿公司、万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是合同纠纷,合同的对方是万科公司,云驿公司与万恩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或者负责公司参与到设计的讨论与沟通符合常理,迈思公司要求云驿公司、万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万科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才收到迈思公司明确要求支付设计费的请求,故利息应当从迈思公司主张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应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迈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云驿公司、万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万科公司就菊树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与迈思公司沟通,邀请其提供服务建议书报价。2018年5月2日,万科公司员工向迈思公司发出设计启动函。迈思公司随后为该项目进行了设计。后该项目停止,万科公司未向迈思公司支付设计费用。 2019年6月28日,万科公司收到迈思公司要求办理项目结算及支付688000元设计费的律师函。 2019年7月30日,万科公司员工莫少清向迈思公司法人发送了菊树项目(规划设计费)文件,在该文件中记载,单位名称为迈思公司,服务项目是产业办公园区和泊寓园区,服务进度均为园区规划方案,均未办理合同,产业办公园区的合同金额为337500元,面积为22466平方米,泊寓园区的合同金额为307500元,面积为20481平方米,付款金额645000元。两个园区在2018年6月19日均已确认园区规划及建设概念方案成果。付款节点:预付款30%,园区规划及建筑概念方案初步成果完成支付50%,累计付款比例为80%,园区规划及建筑概念方案最终成果完成支付20%,累计付款比例为100%。其中是产业办公园区金额的计算方式为225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337500元,泊寓园区金额的计算方式为205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307500元。在该文件中的启动邮件截图中显示,2018年3月27日,万科公司的员工伍俊名向万恩公司的法人张成皓发送邮件,内容是:皓哥:经约谈后,菊树项目的设计费总价调整为80万,单方价格20块,详细内容请查阅附件,谢谢。2018年5月2日,伍俊名向迈思公司方发送菊树项目设计启动函,要求迈思公司从即日起可正式启动设计。将尽快与迈思公司完成签订合同手续,委托方承诺,如若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由于任何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委托方将按照已工作的比例付款。 为证明双方就设计的单价及面积已经达成了协议,迈思公司提供了邮件名为菊树项目设计启动函的邮件、2018年6月6日迈思公司员工向伍俊名发送的邮件、菊树项目园区规划及建筑概念方案合同面积与酬金、合同条件约谈记录(2018年7月)、设计合同2份。邮件名为菊树项目设计启动函的邮件,该邮件内容与莫少清发送给迈思公司法人的文件中的启动邮件截图内容一致。6月6日的邮件内容:伍工,关于菊树项目设计费事宜,按照此前贵司5月2日邮件同意并确认该设计单价为20元/平方米,同时要求我们正式启动该项目,先根据实际方案可使用的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4.3万平方米,总设计费为86万元,其中泊寓约为2.05平方米(含3#、4#、6#、5#局部首层及2-4层),设计费为:41万元;产办约为2.25万平方米(1#、2#、7#、8#、5#局部首层),设计费为45万元。附件为项目总建筑面积平面图。附件中,泊寓面积为20481㎡,产办面积21328㎡,广汽面积1138㎡,总面积42947㎡,其中产办面积(含广汽面积)为22466㎡,与莫少清文件中的面积一致,伍俊名未回复该邮件。菊树项目园区规划及建筑概念方案合同面积与酬金的邮件没有复函,合同条件约谈记录(2018年7月)、设计合同2份均无双方签名或盖章。万科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庭审中,迈思公司陈述菊树园区是万科公司牵头,云驿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泊寓板块,万恩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产业办公板块,迈思公司已经完成菊树园区的工作量已经超过了80%,万科公司陈述其准备开发产办部分及泊寓部分,万恩公司是产办业务的项目公司,云驿公司是泊寓业务的项目公司,迈思公司完成了园区规划及建设概念方案初步成果,向迈思公司发出设计邀请的是万科公司,如签订合同,是由万恩公司、云驿公司分别与迈思公司签订。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向迈思公司广东迈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87152元及利息(利息以68715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分段执行,其中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本金之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迈思公司广东迈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8元,由迈思公司广东迈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572元,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负担5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瑾
书记员  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