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黄埔文冲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焰桃,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审被告:广州黄埔文冲城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首层东侧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黄埔文冲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12民初7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因本案涉及城中村改造计划,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若无法妥善本案事宜,极易引起社会群体性纠纷事件,因此,本案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西坊西苑二巷1号,属于黄埔区的管辖地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应由本院管辖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