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526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9694078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福里街****自编A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454301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首层东侧码91440101749921637T。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路**万科中心144030019218149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谊乐公司”)、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科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美谊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广州万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科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谊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99588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玖佰零壹元);2.判令被告美谊乐公司以199588元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共573天)按年息4.75%支付延期支付劳务费利息损失14882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支付劳务费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公司在欠付被告美谊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4.判令被告广州万科公司对被告**公司、被告万科股份公司对被告**公司对原告应承担的工程款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美谊乐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2015年12月9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美谊乐公司承包的**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洋城西街的万科金色梦想楼盘G3、G8、G5**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单价12元/平方米”、“验收标准:按甲方现场施工样板标准验收。并以业主验收合格为最终标准。”、“分包班组可在月中情况下申报进度款,经工程部审核后15天内付工程款的80%。”、“工程全部完工后,待业主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付款后30天内付乙方工程总款。”、“本人委托广州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汇入以下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空白,应为招商银行)帐号62×××33收款人***”……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带领工人施工,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后,分别于2016年7月、8月、11月交付业主验收合格,包括所有维修都在交付验收期内完成维修消项。移交施工项目之后,直至2018年1月,美谊乐公司的现场监理才将已填写原告施工移交“工程项目”(原告移交给美谊乐公司的已完成施工的项目)及“验收情况”的“工程验收结算书”交由原告在“班组负责人签名处”签字确认(其他均为空白)并由现场监理将“工程验收结算书”提交美谊乐公司的相关部门办理结算,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美谊乐公司以甲方未办结算为由,既不给原告任何审核结算资料,也不给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20年1月15日,原告前去美谊乐公司办公所在地讨要工程款,美谊乐公司出示给2020年1月9日签批的《劳务分包工程结算单》,美谊乐公司确认的最终应结算给原告的剩余工程款为49877元,与原告核算的美谊乐公司应支付的剩余款项199588元相差太大,原告拒绝签字认可美谊乐公司的最终结算数额,要求美谊乐公司将持有的《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验收结算书》(2018年1月23号)、签证资料出示给原告,美谊乐公司复印给原告后,原告方才得知美谊乐公司在办理结算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12元/平米”单价变更为多个单价,美谊乐公司因原告不签字认可美谊乐公司单方变更单价后的结算工程款,因此拒绝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向万科投诉,万科派工作人员搭建沟通平台,美谊乐公司仍然不顾事实,坚持原来的结算方案,沟通过程中原告与美谊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17日在美谊乐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冲突,后经当地派出所现场调解,达成以下方案:由美谊乐公司将双方无争议部分49877元支付给原告;由美谊乐公司将复印给原告的承包合同及涉及工程结算的资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原告,有争议部分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出警的民警中途有公务离开,美谊乐公司只在部分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无争议部分美谊乐公司要求原告签字确认才予以支付(原告在《劳务分包合同》留有收款账号),因美谊乐公司拒绝履行民警的调解,且已至年关腊月二十三,原告讨要工程款无果返回湖北老家。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义务,并经美谊乐公司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了美谊乐公司,美谊乐公司确认的合同内的工程量及增加施工项目经美谊乐公司签证确认的施工量(施工量无争议部分,不含补工日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12元/平方米的单价,工程量双方无争议部分美谊乐公司应支付原告1045068元劳务费。但美谊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以2.5元、3元、8元、10.05元等多个单价计算合同内及合同外增加项目应付的劳务费。另:合同外G3贴阳台入户花园滴水槽线条,共施工1008米,按承诺的每米4元单价,应付4032元,但美谊乐公司只承认补15个工日,每个工日120元,架空层大厅副厅批灰刷漆有施工变更指令,共施工120平方米,应付2976元,但美谊乐公司拒不确认;合同外G6栋修阳台补方正补工20个,承诺的是240元/工日,应付4800元,但美谊乐公司只确认9个工日,按120元/工日结算,楼梯打样刷漆施工360平方米,应付4320元,美谊乐公司拒不确认,贴阳台滴水线施工700米,承诺的每米4元单价,应付2800元,美谊乐公司拒不确认;合同外G14栋楼梯批腻子有施工变更指令,施工面积320平方米,应付3840元,美谊乐公司拒不确认,特殊户型有变更施工指令,施工面积96平方米,应付1152元,美谊乐公司拒不确认;吊篮移位共118吊,承诺的每吊600元,应付70800元,美谊乐公司只付了29280元,拒不确认剩余应付款项。因美谊乐公司在完成施工交接后两年才告知原告调整工价,原告已不可能再调整班组工人的工资,如按此结算,原告将严重亏损。原告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姐织班组施工,既要干活,还要组织管理班组工人,施工过程中还要筹集资金垫付部分生活费和工资,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挣的是辛苦钱和血汗钱,被告通过擅自变更工价、对施工项目不予确认施工量克扣原告所得,既不合法也很缺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公司系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未付工程款的责任。**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万科公司系**公司出资人,广州万科公司也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万科股份公司系广州万科公司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州万科公司应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万科股份公司应对广州万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美谊乐公司辩称: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加之双方有书面约定并且自2014年工程开工至今一直都是按工序计价,双方签名确认的结算书已明确剩余的工程款金额,故对于原告于本诉讼中虚高工程款、虚构工程量、重复要求已付款项的情况,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诉讼请求一,(一)原告未依约向我司提供完备的结算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我司无义务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原告必须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材料领用确认表、工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材料后,我司才有义务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0%。原告提供该项资料是领取工程款的必要条件。因原告未提供,故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我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二)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已由双方于结算书中签名确认,原告现要求的工程价款完全与事实不符。1.双方约定工程按工序计价,结算时也按工序付款。双方自2014年工程开工至今一直都是按工序计价,原告已多次按此计收取工程款,且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现主张按12元/平方米计价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行业惯例。(1)合同约定按工序定价: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中明确:工程单价12平方米(附工序定价表)。工序定价表中显示:“腻子层6元/平方米,底漆1.5元/平方米,喷点1.5元/平方米,两遍面漆3元/平方米,共计12元/平方米”,班组确认签名处有原告签字确认。说明工程单价12元的构成包括刷腻子、底漆、喷点、两遍面漆这四种工序,且每种工序有明确定价。如果所做工程工序不同,必然会导致单价不同。(2)从实际结算中一直按工序结算。我司向原告付款分为三个阶段:工程开始后,按月付进度款,付至完成工程的80%;业主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90%;最终结算。从2014年开始至2020年,这六年内,我司一直按照工序计价,原告从始至终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告明知自己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理应知道工程价款是多少钱,原告从未提出异议,说明一直以来原告认可我司的结算单价。事实上,每次结算付款由原告向我司提出,然后我司按照其申请进行结算,原告是知晓工程价款计算方式的。从我司提交的证据6、8、10,也可以看出,施工部分中由工序构成(中涂、腻子、成品)。工程初期只做腻子工序,所以按照腻子工序价进行结算:后期工程有部分完工,有了成品,就按照成品所用工序价进行结算。本案中***承认工程单价不同。证明工程并非所有费用计价都是按照12元/平方米。(3)从行业惯例上讲工序不同,价格不同,工程不同,工序必然会繁简不同,工程单价有差异也是合情合理,按工序计算,一直是外墙涂料工程的惯例。(三)原告要求的工程量存在虚构、重复计算等情况。1.G3栋架空层大厅副厅批灰刷漆(指令单不存在),G6栋楼梯刷漆、阳台贴滴水线无此工程。G3栋中阳台滴水槽切割,结算书中明确按天计算,现在原告要求按4元/米计算不符合事实。2.吊篮移位的主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四)因原告造成我司损失共计6952.92元,结算剩余工程款时应予以扣除。由于原告存在施工导致外墙纸皮砖吊篮碰撞破损严重情况,导致我司被业主方扣罚共计人民币27815.69元,扣罚范围是G5-G10栋的纸皮砖碰撞损毁,因原告施工其中的G6栋,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应承担该扣款,故结算剩余工程款时应相应扣除6953.92元(27815.69÷4×1)。二、关于诉讼请求二,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告未提供完备的结算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我司并未逾期付款,所以不产生预期付款利息。退一万步讲,其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八条第四项,费用待我司与**公司办理结算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因我司与**公司的结算时间是2019年9月25日,所以依据合同到2019年10月25日之后才有逾期付款的可能。三、关于诉讼请求三和四,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我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亦无权要求**公司、广州万科公司、万科股份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更无权要求我司承担诉讼费用。综上所述,我司恳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公司、广州万科公司共同答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是基于美谊乐公司而产生的,我方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我方无任何事实理由向原告承担任何的费用;2.本案为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诉争的款项是劳务费而非工程款,不应适用建筑工程合同的纠纷案件的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3.从被告美谊乐公司的答辩可看出,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是由于计价出现争议,而非我司欠付款导致,我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万科股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美谊乐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资质。2014年9月,**公司作为业主和发包方,与美谊乐公司签订《广州万科金色梦想一期G1G2G3G16G17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2014年12月签订《广州万科金色梦想二期G4-G10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2015年12月签订《广州万科金色梦想G13G14G14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三份合同分别约定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1889166.87元、3120975.48元、2048373.88元,具体的计价清单详见《价格清单》。三份《工程量清单》记载,施工部位为空调百叶的工序为腻子一遍、底漆一遍、面漆一遍,使用吊篮/吊板综合单价为G3、G6栋13.8元/平方米、G14栋17.04元/平方米。空调百叶的施工面积为G3栋4218.71平方米、G6栋2135.47平方米、G14栋3517.64平方米。施工部位为阳台及入户花园及漂板底、天面构架、天花、首层天花的工序为腻子两遍、底漆一遍、面漆两遍,使用吊篮/吊板综合单价为G3、G6栋17元/平方米、G14栋22.83元/平方米。阳台及入户花园天花、首层天花的施工面积为G3栋3022.35平方米、G6栋1349.99平方米、G14栋2049.48平方米。骨浆喷点的工序为腻子两遍、底漆一遍、中层漆一遍、面漆两遍,使用吊篮/吊板综合单价为G3、G6栋19元/平方米、G14栋25.94元/平方米。骨浆喷点的施工面积为G3栋24074.47平方米、G6栋18203.43平方米、G14栋21793.38平方米。施工部位为水管的工序为底漆一遍、中层漆一遍、面漆两遍,使用吊篮/吊板综合单价为G3、G6栋13.8元/平方米、G14栋15.69元/平方米。水管的施工面积为G3栋1193.37平方米、G6栋781.83平方米、G14栋1528.4平方米。
2014年8月20日,美谊乐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美谊乐公司为分包单位(甲方),***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为万科金色梦想G3、G6栋;工程单价为12元/平方米(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验收标准为按甲方现场施工样板标准验收,并以业主验收合格为最终标准;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为分包班组可在每月完成情况下申报进度款,经工程部审核后15天内付至工程款的80%,申报进度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进度款申请表、(2)工人工资发放表。工程全部完工后,待业主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付款后30天内付乙方工程总款。办理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分包合同、(2)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3)材料领用确认表、(4)个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内容。合同落款处“甲方”位置有美谊乐公司**,“乙方”位置有***签字。合同的页眉有“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的字样。
2015年12月9日,美谊乐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美谊乐公司为分包单位(甲方),***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为万科金色梦想G14栋;工程单价为12元/平方米(付工序定价表)(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验收标准为按甲方现场施工样板标准验收,并以业主验收合格为最终标准;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为分包班组必须于每月5日前递交进度款审批表及工人工资发放表,交项目负责人审批,经工程部审核后25天内付至工程的80%,申报进度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进度款申请表、(2)工人工资发放表。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递交结算资料,待业主验收合格,甲方付至乙方工程总款的90%,办理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分包合同、(2)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3)材料领用确认表、(4)个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内容。合同落款处“甲方”位置有***的签字,“乙方”位置有***签字。甲、乙方的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12月9日。合同尾部载有“附件:1、工人花名册2、工人工资发放签收表3、材料耗量及工序定价表4、工程进度款审批表5、工人工资发放委托书”的内容。合同的页眉有“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的字样。另外,《材料耗量及工序定价表》载有腻子层6元/平方米、底漆1.5元/平方米、喷点1.5元/平方米、两遍面漆3元/平方米,共计12元等内容,并有***签字,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
***为班组负责人,依照《劳务分包合同》需完成万科金色梦想楼盘G3、G6、G14栋的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工程结算验收书》显示,***已完成G3栋、G6栋、G14栋外立面及阳台、***的施工。G3、G6、G14栋外立面施工面积分别为27096平方米、19552平方米、23842平方米,合计70490平方米;G3栋、G6栋、G14栋***施工面积分别为4218平方米、2135平方米、3517平方米,合计9870平方米;G3栋、G6栋、G14栋水管施工面积分别为1193平方米、781平方米、1528平方米,合计3502平方米。***、美谊乐公司对上述工程施工面积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施工项目应按照《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按12元/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劳务费,美谊乐公司则认为《劳务分包协议》约定了各工序的定价,应按所做的工序进行计价。
***除了完成合同约定的万科金色梦想楼盘G3、G6、G14栋的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外,还进行了合同外项目的施工。《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3栋合同外签证工程项目有:1.阳台滴水槽切割、贴滴水槽;2.天面渗水、漏水修补;3.阳台入户花园渗水返工;4.大厅外花架;5.天面地面批灰刷漆;6.架空层、大厅、副厅批灰刷漆;7.外楼厅踏步、侧面油漆。其中项目1记载数量为30层0.5天,单位为15天,单价为240元一个工。第4、5项有记载指令单号,其余均有记载变更单号。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上述工程量为:滴水槽15工日、天面修补6工日、阳台入户花园渗水1500元,大厅外花架364平方米、天面地坪刷漆350平方米,楼梯踏步、侧面6工日。工程审核为补时工:27个时工×120元/工=3240元;694平方米×12元/平方米=8328元;阳台入户花园补渗水1500元,共计13068元。双方争议的部分为:***认为阳台滴水线应按4元/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工程量为1008平方米,合计4032元;美谊乐公司认为应按120元/工计算15个工人的劳务费为1800元。双方对天面渗水补工、天面地坪、外楼梯踏步的工程量无异议,但***认为单价为240元/工,而美谊乐公司则认为单价为120元/工。美谊乐公司认为架空层大厅批腻子虽有单号但无此工作内容要求,***则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350平方米的劳务费为2976元。美谊乐公司认为天面地坪的工作量为330平方米,***认为是350平方米。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6栋合同外签证工程项目有:1.天面地面批灰刷漆;2.阳台批腻子修正补工;3.首层大厅喷点刷漆;4.楼梯批腻子两遍;5.楼梯刷漆;6.贴阳台滴水线;7.阳台、入户花园两层,特殊户型。其中项目2记载的数量为20个工,项目1、2、3验收情况中有记载变更单号。***认为结算书上记载的工程项目1-7均有实际施工,应计算劳务费;美谊乐公司则认为结算单中显示无单号、空白或显示无此费用的,表明无此项工程。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上述工程量为:天面地坪440平方米、***正9个工日、首层大厅刷漆300平方米。美谊乐公司工程部按单价3元/平方米计算天面地坪400平方米劳务费为1320元。***对天面地坪的工程量无异议,但认为单价应为12元/平方米。美谊乐公司工程部审核***补方正劳务费为120元/工×9个时工=1080元,***认为应按240元/工计算20个工人劳务费为4800元。双方对首层大厅刷漆的劳务费无异议。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14栋合同外签证工程项目有:1.天面地坪批灰刷漆;2.一楼架空层(大厅);3.外墙劈开砖刷漆;4.楼梯批腻子;5.一楼特殊户型。其中第4项记载有变更单号,其他项目记载有单号。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天面刷漆450平方米,首层、夹层、特殊户喷点60平方米,平涂30平方米,外墙劈开砖刷漆124平方米。工程部审核为440平方米×12元/平方米=5280元,124平方米×2元/平方米=248元,共计5528元。美谊乐公司认为天面地坪的工序仅为刷漆一遍,应按1.5元/平方米计算,***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美谊乐公司认为楼梯批腻子无此工程,***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320平方米。美谊乐公司认为一楼架空层与一楼特殊户型一并计算面积为90平方米,***则认为特殊户型应另外计算面积96平方米。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5合同外签证工程项目有:1.G5楼梯批腻子两遍,打磨;2.G5-G10栋商铺瓷砖刷涂料。项目2验收情况中有记载单号,项目1验收情况一栏为空白。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上述工程量为:G5-G10栋商铺瓷刷砖592平方米。美谊乐公司工程部按单价2元/平方米计算刷砖劳务费为1184元,***对刷砖面积无异议,但认为应按3元/平方米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17栋签证工程项目有:1.楼梯批灰两遍、打磨,数量为479平方米,单价为14元,合计6708.8元,验收情况中有记载变更单号;2.***修、天工、四个,未记载数量、单价和验收情况。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楼梯批灰面积为239平方米,工程部按7元/平方米计算劳务费为1673元,***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1栋签证工程项目有:1.楼梯批灰、打磨7元/平方米,数量为767.5平方米,单价为7元,合计6140元,验收情况中有记载变更单号。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楼梯批灰面积为450平方米,工程部按7元/平方米计算劳务费为3150元,***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金色梦想G3、G6栋项目班组工程款申请表显示,申报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G3栋外立面5-32层外立面腻子预算审核工程量、单价、金额为17192平方米×6.00元×80%=82521.6元。G6栋外立面、工序为腻子、完成情况为5-11层腻子、预算审核工程量为4074平方米、单价为6.00元/平方米×80%,金额为19555.2元。施工部位、工序、完成情况下栏目下有填写人(项目主管)***的签字,下一栏有班组签字栏,上有***的签字。预算审核工程量下部有刘旭坤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单价、金额、工程部审核意见栏目下工程部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上述内容下部有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栏目。
填报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2016年12月5日的工程款申请表显示,该表格的设计版式为申请表名称-申报日期-施工部位、工序、完成情况-班组签字-审批完成比例-项目审批人签字-预算审核工程量-预算部审批人签字-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意见。美谊乐公司认为按照正常程序是先由项目主管填写完成情况,然后由预算部填写审核工程量,再由工程部填写单价和金额,最后到班组签字确认;***认为班组仅在完成情况一栏签字确认。
美谊乐公司已向***支付劳务费910796元和吊篮费29280元,***对此予以确认。美谊乐公司认为吊篮费用已支付完毕,***认为应按600元/吊计算118个吊篮费用为70800元,吊篮费未支付完毕,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在金色梦想工地做外墙涂料工程期间,美谊乐公司以吊篮一吊600元的价格承包给***、***、***,且吊篮费用已结清。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美谊乐公司与**公司对金色梦想G13-G15栋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竣工造价协议清单》,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2346536.6元,已付工程款1591582元,未付637627.77元。2019年9月25日,美谊乐公司与**公司对金色梦想G1G2G3G16G17栋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2224805.93元,其中已付工程款1605791.47元,未付552270.2元。2019年9月25日,美谊乐公司与**公司对金色梦想G4-G10栋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3403901.91元,其中已付工程款2495320.6元,未付809613.71元。
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出具《***》一份,承诺在美谊乐公司发包的万科金色梦想外墙涂料施工中,***已结清班组工人工资。
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97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等证据及本院(2020)粤0112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外立面、***、水管的施工费用是每平方米12元还是按工序定价。2.合同外签证无记载单号的施工项目是否实际施工、是否应计算劳务费。3.工人每日劳务费及施工工人数量。4.吊篮移位费用。5.业主的扣罚款是否应由原告承担。6.被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7.利息。8.被告**公司、广州万科公司、万科股份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连带责任。
关于外立面、***、水管的施工费单价。***与美谊乐公司2014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金色梦想G3、G6栋外墙涂料工程的单价为12元/平方米(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该合同关于价格的条款除了上述约定外,并无具体工序的定价,也未注明按照具体施工工序计价。***与美谊乐公司2015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金色梦想G14栋的工程单价为12元/平方米(附工序定价表)(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该合同的价格条款虽有提及“附工序定价表”,但合同附件名称实为《材料耗量及工序定价表》,该表中用手写字体记载有各个工序的单价,下有***的签字和落款日期2015年12月17日。定价表中“班组确认签名”一栏为空白。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签字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从分包合同、定价表的落款时间可以合理推断,***在签署合同时,定价表上并未记载各工序的定价,甚至***签署合同时,美谊乐公司并未将该定价表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交予***。本院认为,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主体应对价款、报酬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美谊乐公司作为从事建筑行业多年的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事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及提供合同的一方,对价款的约定应比普通人更具有注意义务,在其明知或应知笼统约定“工程单价12元/平方米”或“工程单价12元/平方米(附工序定价表)”与其所要表达的“按具体施工工序计价”的意思不一致、足以产生歧义的情况下,未与***签订补充协议,亦未要求***在定价表的“班组确认签名”上签名,不合常理。由于***未在价格定价表上签字,故定价表上关于价格的约定对***不发生效力。且美谊乐公司主张的合同内项目***单价8元/平方米与水管单价2.5元/平方米,与工序定价表上所记载的“腻子层6元/平方米、底漆1.5元/平方米、喷点1.5/平方米、两遍面漆3元/平方米”无法对应一致,美谊乐公司解释称因工序难度改变,所以与班组协商一致后对价格进行变更,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变更后的价格达成一致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美谊乐公司认为从项目工程款申请表可以看出***认可按工序计价,但从申请表的版式、填写时间来看,班组负责人填写申报日期、完成情况在前,项目审批人填写审批完成比例、预算部审批人填写预算审核工程量在后,无法证明美谊乐公司与***对按工序定价达成了一致协议。故本院认为,合同内的施工项目外立面、***、水管的施工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12元/平方米计算。
关于合同外签证无记载单号的施工项目是否实际施工、是否应计算劳务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应计算劳务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接受美谊乐公司的指令开展工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争议的项目已完成施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G3栋合同外签证项目6架空层、大厅、副厅批灰刷漆与G14栋合同外签证项目5一楼特殊户型的单号均为1049926,不应重复计算劳务费。
关于工人每日劳务费及施工工人数量的问题。***主张按240元/天计算劳务费,美谊乐公司主张按120元/天计算。本院认为,从工程验收结算书的版式来看,***签字之前的内容并无记载工人劳务费120元/天,故美谊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120元/天的单价达成一致协议,反之,G3栋合同外签证项目1阳台滴水槽切割、贴滴水槽有记载单价为240元/天,且已经美谊乐公司工程验收审核,故该项目应按240元/天计算劳务费。另外,240元/天也较为符合本地外墙涂料施工的市场价格,故本院采信***主张,按240元/天计算工人每日劳务费。关于施工工人人数,***作为班组负责人,应登记施工工人名单以便发放劳务费,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工人人数的情况下,本院采信美谊乐公司的主张,按阳台滴水槽施工人数15人、天面修补施工6人、楼梯踏步侧面油漆施工6人,计算27人的劳务费。
关于吊篮移位费用的问题。美谊乐公司主张吊篮费为29280元,且已全部付清。***主张按600元/吊的单价计算118吊费用为70800元,并提供***的证人证言,但***未到庭接受质证,故本院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证言的内容是***与美谊乐公司关于吊篮价格的约定,无法据此直接推断***与美谊乐公司就吊篮单价达成一致协议,更无法证明使用吊篮的数量,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于***关于吊篮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业主的扣罚款是否应由原告承担的问题。美谊乐公司认为,由于***存在施工导致外墙纸皮砖吊篮碰撞破损严重,导致美谊乐公司被业主方罚款,***应承担相应的罚款,但美谊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纸皮砖吊篮碰撞破损是由***施工所致,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扣款已实际发生,故对于美谊乐公司扣除罚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计算***劳务费如下:G3栋外立面、***、水管的劳务费为390084元[12元/平方米×(27096平方米+4218平方米+1193平方米)];G6栋外立面、***、水管的劳务费为269616元[12元/平方米×(19552平方米+2135平方米+781平方米)];G14栋外立面、***、水管的劳务费为346644元[12元/平方米×(23842平方米+3517平方米+1528平方米)]。G3栋合同外签证:贴滴水槽3600元(240元/天×15人);天面修补1440元(240元/天×6人);阳台入户花园渗水返工1500元;大厅外花架4368元(12元/平方米×364平方米);天面地面刷漆3960元(12元/平方米×330平方米);楼梯踏步侧面油漆1440元(240元/天×6人)。G6栋合同外签证:天面地面刷漆5280元(12元/平方米×440平方米);***正2160元(240元/天×9人);首层大厅喷点刷漆3600元(12元/平方米×300平方米)。G14栋合同外签证:天面刷漆5400元(12元/平方米×450平方米);首层、夹层、特殊户型喷点、平涂1080元(12元/平方米×90平方米);劈开砖刷漆248元(2元/平方米×124平方米)。G5栋合同外签证:G5-G10栋商铺刷砖1184元(2元/平方米×592平方米)。G17栋合同外签证:楼梯批灰两遍、打磨1673元(7元/平方米×239平方米)。G1栋合同外签证楼梯批灰、打磨3150元(7元/平方米×450平方米)。上述劳务费合计1046427元。扣除已支付的910796元,美谊乐公司仍需向***支付135631元(1046427元-910796元)。
关于被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劳务分包协议》约定,G3、G6栋的结算条件为工程完工;业主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付款后30日内;承包方提供分包合同、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材料领用确认表、工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材料。G14栋的结算条件为工程完工;业主验收合格;承包方提供分包合同、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材料领用确认表、工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材料。目前,美谊乐公司与**公司已结算完毕且**公司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美谊乐公司亦保存有分包合同、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等材料,按照常理,材料领用确认表系为美谊乐公司利益而制作,理应由美谊乐公司控制。至于工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合同具有相对性,***是否发放工资与美谊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八条约定,***在每月申报进度款时已经向美谊乐公司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表,现***亦表示已结清其所在班组的工资,故本院认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美谊乐公司应向***支付余款135631元。
关于利息。G14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待业主验收合格”,G3、G6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待业主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付款后30天内”,但对于合同外签证的项目,并无约定付款时间。G14栋业主结算时间为2019年9月6日,G3、G6栋业主结算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结算前,**公司已向美谊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项。美谊乐公司未证明其积极向**公司追索工程款,其不能以怠于行使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的行为作为拒不履行与***劳务合同义务的抗辩,故本院支持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被告**公司、广州万科公司、万科股份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连带责任的问题。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中,***仅是为美谊乐公司提供外墙涂料分项工程的劳务,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并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另,美谊乐公司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的资质,其并非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以此规定为依据要求**公司、广州万科公司、万科股份公司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56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6元、保全费1269元,由原告***承担1094元,被告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321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