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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20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福里街****自编A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首层东侧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路**万科中心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谊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科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谊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公司、广州万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谊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美谊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49877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G3、G6、G14的工程单价并非全部按照12元/㎡计算。1.美谊乐公司与***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G3、G6》,约定***负责工程的外墙涂料部分,协议中虽然没有具体标明工序,但从《万科金色梦想G4、G8、G15工程验收结算书》可以看出三栋楼是一起结算,根据工序的不同,单价有差异。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G14》,该协议第六条显示:工程单价:12元/平方(附工序定价表)。而合同附件《材料耗量及工序定价表》显示:“腻子层6元/㎡,底漆1.5元/㎡,喷点1.5元/㎡,两遍面漆3元/㎡,共计12元/㎡”。虽然该定价表只有美谊乐公司的签名,班组确认签名处没有***签字,但是合同正本有“附工序定价表”,说明美谊乐公司与***对工程的工序有具体约定,该工序定价表是对前述两个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和明确。***所做工程的工序不同,必然会导致工程单价不同。***负责的楼栋属于金色梦想系列工程,不同楼栋的工序虽稍有不同,但是工序单价都是一样。2.根据《金色梦想项目班组工程款申请表》也可以看出,工序构成有腻子、中涂、成品。按照行业惯例,工程初期只做腻子工序,所以按照腻子工序价6元/㎡进行结算;后期工程有部分完工,有了成品,就按照成品所用工序进行结算,并非不分工序均按照12元/平方计算。涉案工程的主体施工部位是外立面施工,外立面(工序为腻子两遍6元,底漆一遍1.5元,中层漆一遍1.5元,面漆两遍3元)施工计价为12元/㎡。但是***、水管、楼梯披腻子、劈开砖刷漆属于附属施工部位,不需要按照全套工序施工,如果做完工序定价表上所有的工序,则按照12元计算;如不需要做所有工序,则按照所做的工序进行计价。3.美谊乐公司向***支付的水管单价为2.5元/㎡。从《工程验收结算书》以及《金色梦想项目班组工程款申请表》可以看出“水管单价为2.5元/㎡”,《广州万科金色梦想二期G4—G10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及《广州万科金色梦想一期G13G14G15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和《金色梦想项目二期G4—G10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量清单》中显示G6栋完成水管工序所需要的单价是在使用多遍吊篮的情况下为13.8元/㎡,G6栋完成的面积为781.83㎡,施工人需要完成“底漆一遍+中层漆一遍+面漆两遍”,从**公司证据可以得知,使用一遍吊板/吊篮报价为1元/㎡。又根据**公司证据《广州万科金色梦想G13G14G15外墙涂料工程清单》,**公司与美谊乐公司约定G14栋涂刷水管方面的工程,在使用吊篮/吊板的情况下,**公司向美谊乐公司支付的综合单价为15.69元,这一价格的组成为底漆施工费2.5、中层漆施工费1.55、面漆施工费4.4、辅材0.65、水电费0.15、管理费0.86、其他措施0.15、吊篮/吊板增加费3、利润1.39、税金1.04之和。由此可见,美谊乐公司需要承担底漆、中层漆及面漆施工费、辅料、税金、利润、施工措施费、腻子施工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而属于***部分的仅仅为底漆、中层漆及面漆的施工费。而美谊乐公司与***约定的G13栋关于工序的单价为“腻子层6元/㎡,底漆1.5元/㎡,喷点1.5元/㎡,两遍面漆3元/㎡”。这一约定和美谊乐公司与**公司的约定相差不大。在实际操作中,***涂刷粉饰水管的工序是“中层漆一遍(1.5元/㎡)+面漆一遍(1.5元/㎡)”,计件应为3元/㎡。实际上,***施工的水管工序与**公司要求的工序不一致,这是因为去掉了刷底漆的工序,因为水管材质是PVC,不适宜刷底漆。水管的工序是中层漆一遍,面漆一遍,计件应为3元/㎡。鉴于水管靠墙的一面不需要涂刷,施工难度降低,所以美谊乐公司与班组协商一致,按照2.5元/㎡进行计价结算。4.美谊乐公司向***支付的***单价为8元/㎡。从《工程验收结算书》以及《金色梦想项目班组工程款申请表》可以看出“***单价为8元/㎡”,具体工序为“腻子一遍(3元/㎡)+底漆一遍(1.5元/㎡)+面漆一遍(1.5元/㎡)”,单价应为6元/平方米。由于***属于小部位施工,不像外立面施工顺畅无阻挡,也不像外立面施工不用考虑边边角角,***的施工部位是空调外机放置位置,该位置外墙上凹进去一个洞,施工难度较大,美谊乐公司和***沟通一致后确认按照8元/㎡计价。5.G6天面地坪的单价应为3元/㎡,G14天面地坪的单价应为1.5元/㎡。《万科金色梦想G14合同外签证工程验收结算书》可看出,“天面地坪”指“天面地坪投灰刷漆”,面漆一遍单价为1.5元/㎡。《万科金色梦想G6合同外签证工程验收结算书》可看出,“天面地坪”指“天面地坪投灰刷漆”,面漆一遍单价为1.5元/㎡,万科与美谊乐公司结算单价为5.7元/㎡,因此美谊乐公司不可能以12元/㎡的价格与***进行结算。6.从实际结算中,美谊乐公司与***一直按工序定价结算:从2014年开始施工再到2020年被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美谊乐公司一直按照工序计价,***从始至终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在明知自己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理应知道按照合同约定,每个阶段美谊乐公司该付多少工程款。而***从未提出异议,说明一直以来***认可美谊乐公司的结算单价。事实上,每次结算付款由***向美谊乐公司提出,然后美谊乐公司按照其申请进行结算,***从始至终是知道怎么计算的。7.(2020)粤0112民初5246号案中,***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工程单价的不同:G15栋纸皮砖刷漆2元/㎡、楼梯两跑刮腻子7元/㎡、商铺雨檐板天花刷漆4元/㎡等。金色梦想系列工程各栋之间项目的工程单价是根据工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美谊乐公司与***虽然仅在2015年12月9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G14》中有工序定价表,该工序定价表是双方根据行业惯例对工序定价的补充和明确,此约定适用于金色梦想系列工程,并非所有的费用都是按照12元/㎡计算。一审法院没有基于常理常情就对工程单价一律按照12元/㎡计算有失公平。 二、关于工人每人每日劳务费及施工天数的问题。“G3栋阳台滴水槽切割、贴滴水槽”事宜,预算部审核为15个工日,但是未对单价进行明确。“G6栋修阳台补正”工程部审核为9个工作日,120元/㎡。240元/工日是***单方书写。而**公司审批的修正阳台的单价为120元/工日,**公司与美谊乐公司也是按120元/工日进行结算的。因此,美谊乐公司不可能按照240元/工日支付。 三、美谊乐公司不应支付逾期利息。***起诉前,美谊乐公司曾与***沟通过结算余款之事,但因为对其中部分项目的金额发生了分歧,才未付款,美谊乐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工程款,所以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辩称,不同意美谊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广州万科公司共同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万科股份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谊乐公司支付***劳务费199588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玖佰零壹元);2.判令被告美谊乐公司以199588元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共573天)按年息4.75%支付延期支付劳务费利息损失14882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支付劳务费利息损失;3.判令**公司在欠付被告美谊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4.判令广州万科公司对被告**公司、万科股份公司对**公司对***应承担的工程款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审理查明,美谊乐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资质。2014年9月,**公司作为业主和发包方,与美谊乐公司签订《广州万科金色梦想一期G1G2G3G16G17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2014年12月签订《广州万科金色梦想二期G4-G10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2015年12月签订《广州万科金色梦想G13G14G14栋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三份合同分别约定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1889166.87元、3120975.48元、2048373.88元,具体的计价清单详见《价格清单》。三份《工程量清单》记载,施工部位为空调百叶的工序为腻子一遍、底漆一遍、面漆一遍,使用吊篮/吊板综合单价为G3、G6栋13.8元/平方米、G14栋17.04元/平方米。空调百叶的施工面积为G3栋4218.71平方米、G6栋2135.47平方米、G14栋3517.64平方米。施工部位为阳台及入户花园及漂板底、天面构架、天花、首层天花的工序为腻子两遍、底漆一遍、面漆两遍,使用吊篮/吊板综合单价为G3、G6栋17元/平方米、G14栋22.83元/平方米。阳台及入户花园天花、首层天花的施工面积为G3栋3022.35平方米、G6栋1349.99平方米、G14栋2049.48平方米。骨浆喷点的工序为腻子两遍、底漆一遍、中层漆一遍、面漆两遍,使用吊篮/吊板综合单价为G3、G6栋19元/平方米、G14栋25.94元/平方米。骨浆喷点的施工面积为G3栋24074.47平方米、G6栋18203.43平方米、G14栋21793.38平方米。施工部位为水管的工序为底漆一遍、中层漆一遍、面漆两遍,使用吊篮/吊板综合单价为G3、G6栋13.8元/平方米、G14栋15.69元/平方米。水管的施工面积为G3栋1193.37平方米、G6栋781.83平方米、G14栋1528.4平方米。 2014年8月20日,美谊乐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美谊乐公司为分包单位(甲方),***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为万科金色梦想G3、G6栋;工程单价为12元/平方米(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验收标准为按甲方现场施工样板标准验收,并以业主验收合格为最终标准;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为分包班组可在每月完成情况下申报进度款,经工程部审核后15天内付至工程款的80%,申报进度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进度款申请表、(2)工人工资发放表。工程全部完工后,待业主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付款后30天内付乙方工程总款。办理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分包合同、(2)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3)材料领用确认表、(4)个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内容。合同落款处“甲方”位置有美谊乐公司**,“乙方”位置有***签字。合同的页眉有“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的字样。 2015年12月9日,美谊乐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美谊乐公司为分包单位(甲方),***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为万科金色梦想G14栋;工程单价为12元/平方米(付工序定价表)(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验收标准为按甲方现场施工样板标准验收,并以业主验收合格为最终标准;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为分包班组必须于每月5日前递交进度款审批表及工人工资发放表,交项目负责人审批,经工程部审核后25天内付至工程的80%,申报进度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进度款申请表、(2)工人工资发放表。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递交结算资料,待业主验收合格,甲方付至乙方工程总款的90%,办理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分包合同、(2)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3)材料领用确认表、(4)个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内容。合同落款处“甲方”位置有***的签字,“乙方”位置有***签字。甲、乙方的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12月9日。合同尾部载有“附件:1、工人花名册2、工人工资发放签收表3、材料耗量及工序定价表4、工程进度款审批表5、工人工资发放委托书”的内容。合同的页眉有“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的字样。另外,《材料耗量及工序定价表》载有腻子层6元/平方米、底漆1.5元/平方米、喷点1.5元/平方米、两遍面漆3元/平方米,共计12元等内容,并有***签字,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 ***为班组负责人,依照《劳务分包合同》需完成万科金色梦想楼盘G3、G6、G14栋的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工程结算验收书》显示,***已完成G3栋、G6栋、G14栋外立面及阳台、***的施工。G3、G6、G14栋外立面施工面积分别为27096平方米、19552平方米、23842平方米,合计70490平方米;G3栋、G6栋、G14栋***施工面积分别为4218平方米、2135平方米、3517平方米,合计9870平方米;G3栋、G6栋、G14栋水管施工面积分别为1193平方米、781平方米、1528平方米,合计3502平方米。***、美谊乐公司对上述工程施工面积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施工项目应按照《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按12元/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劳务费,美谊乐公司则认为《劳务分包协议》约定了各工序的定价,应按所做的工序进行计价。 ***除了完成合同约定的万科金色梦想楼盘G3、G6、G14栋的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外,还进行了合同外项目的施工。《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3栋合同外签证工程项目有:1.阳台滴水槽切割、贴滴水槽;2.天面渗水、漏水修补;3.阳台入户花园渗水返工;4.大厅外花架;5.天面地面批灰刷漆;6.架空层、大厅、副厅批灰刷漆;7.外楼厅踏步、侧面油漆。其中项目1记载数量为30层0.5天,单位为15天,单价为240元一个工。第4、5项有记载指令单号,其余均有记载变更单号。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上述工程量为:滴水槽15工日、天面修补6工日、阳台入户花园渗水1500元,大厅外花架364平方米、天面地坪刷漆350平方米,楼梯踏步、侧面6工日。工程审核为补时工:27个时工×120元/工=3240元;694平方米×12元/平方米=8328元;阳台入户花园补渗水1500元,共计13068元。双方争议的部分为:***认为阳台滴水线应按4元/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工程量为1008平方米,合计4032元;美谊乐公司认为应按120元/工计算15个工人的劳务费为1800元。双方对天面渗水补工、天面地坪、外楼梯踏步的工程量无异议,但***认为单价为240元/工,而美谊乐公司则认为单价为120元/工。美谊乐公司认为架空层大厅批腻子虽有单号但无此工作内容要求,***则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350平方米的劳务费为2976元。美谊乐公司认为天面地坪的工作量为330平方米,***认为是350平方米。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6栋合同外签证工程项目有:1.天面地面批灰刷漆;2.阳台批腻子修正补工;3.首层大厅喷点刷漆;4.楼梯批腻子两遍;5.楼梯刷漆;6.贴阳台滴水线;7.阳台、入户花园两层,特殊户型。其中项目2记载的数量为20个工,项目1、2、3验收情况中有记载变更单号。***认为结算书上记载的工程项目1-7均有实际施工,应计算劳务费;美谊乐公司则认为结算单中显示无单号、空白或显示无此费用的,表明无此项工程。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上述工程量为:天面地坪440平方米、***正9个工日、首层大厅刷漆300平方米。美谊乐公司工程部按单价3元/平方米计算天面地坪400平方米劳务费为1320元。***对天面地坪的工程量无异议,但认为单价应为12元/平方米。美谊乐公司工程部审核***补方正劳务费为120元/工×9个时工=1080元,***认为应按240元/工计算20个工人劳务费为4800元。双方对首层大厅刷漆的劳务费无异议。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14栋合同外签证工程项目有:1.天面地坪批灰刷漆;2.一楼架空层(大厅);3.外墙劈开砖刷漆;4.楼梯批腻子;5.一楼特殊户型。其中第4项记载有变更单号,其他项目记载有单号。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天面刷漆450平方米,首层、夹层、特殊户喷点60平方米,平涂30平方米,外墙劈开砖刷漆124平方米。工程部审核为440平方米×12元/平方米=5280元,124平方米×2元/平方米=248元,共计5528元。美谊乐公司认为天面地坪的工序仅为刷漆一遍,应按1.5元/平方米计算,***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美谊乐公司认为楼梯批腻子无此工程,***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320平方米。美谊乐公司认为一楼架空层与一楼特殊户型一并计算面积为90平方米,***则认为特殊户型应另外计算面积96平方米。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5合同外签证工程项目有:1.G5楼梯批腻子两遍,打磨;2.G5-G10栋商铺瓷砖刷涂料。项目2验收情况中有记载单号,项目1验收情况一栏为空白。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上述工程量为:G5-G10栋商铺瓷刷砖592平方米。美谊乐公司工程部按单价2元/平方米计算刷砖劳务费为1184元,***对刷砖面积无异议,但认为应按3元/平方米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17栋签证工程项目有:1.楼梯批灰两遍、打磨,数量为479平方米,单价为14元,合计6708.8元,验收情况中有记载变更单号;2.***修、天工、四个,未记载数量、单价和验收情况。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楼梯批灰面积为239平方米,工程部按7元/平方米计算劳务费为1673元,***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工程验收结算书》显示,金色梦想G1栋签证工程项目有:1.楼梯批灰、打磨7元/平方米,数量为767.5平方米,单价为7元,合计6140元,验收情况中有记载变更单号。美谊乐公司预算部审核楼梯批灰面积为450平方米,工程部按7元/平方米计算劳务费为3150元,***认为应按12元/平方米计算。该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栏目下有班组负责人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班组负责人签名栏目后有工程验收审核、预算部审核、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等栏目。 金色梦想G3、G6栋项目班组工程款申请表显示,申报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G3栋外立面5-32层外立面腻子预算审核工程量、单价、金额为17192平方米×6.00元×80%=82521.6元。G6栋外立面、工序为腻子、完成情况为5-11层腻子、预算审核工程量为4074平方米、单价为6.00元/平方米×80%,金额为19555.2元。施工部位、工序、完成情况下栏目下有填写人(项目主管)***的签字,下一栏有班组签字栏,上有***的签字。预算审核工程量下部有刘旭坤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单价、金额、工程部审核意见栏目下工程部签字一栏,上有***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上述内容下部有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栏目。 填报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2016年12月5日的工程款申请表显示,该表格的设计版式为申请表名称-申报日期-施工部位、工序、完成情况-班组签字-审批完成比例-项目审批人签字-预算审核工程量-预算部审批人签字-工程部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意见。美谊乐公司认为按照正常程序是先由项目主管填写完成情况,然后由预算部填写审核工程量,再由工程部填写单价和金额,最后到班组签字确认;***认为班组仅在完成情况一栏签字确认。 美谊乐公司已向***支付劳务费910796元和吊篮费29280元,***对此予以确认。美谊乐公司认为吊篮费用已支付完毕,***认为应按600元/吊计算118个吊篮费用为70800元,吊篮费未支付完毕,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在金色梦想工地做外墙涂料工程期间,美谊乐公司以吊篮一吊600元的价格承包给***、***、***,且吊篮费用已结清。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美谊乐公司与**公司对金色梦想G13-G15栋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竣工造价协议清单》,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2346536.6元,已付工程款1591582元,未付637627.77元。2019年9月25日,美谊乐公司与**公司对金色梦想G1G2G3G16G17栋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2224805.93元,其中已付工程款1605791.47元,未付552270.2元。2019年9月25日,美谊乐公司与**公司对金色梦想G4-G10栋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3403901.91元,其中已付工程款2495320.6元,未付809613.71元。 2020年6月10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一份,承诺在美谊乐公司发包的万科金色梦想外墙涂料施工中,***已结清班组工人工资。 2020年5月28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97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等证据及一审法院(2020)粤0112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外立面、***、水管的施工费用是每平方米12元还是按工序定价。2.合同外签证无记载单号的施工项目是否实际施工、是否应计算劳务费。3.工人每日劳务费及施工工人数量。4.吊篮移位费用。5.业主的扣罚款是否应由***承担。6.被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7.利息。8.被告**公司、广州万科公司、万科股份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连带责任。 关于外立面、***、水管的施工费单价。***与美谊乐公司2014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金色梦想G3、G6栋外墙涂料工程的单价为12元/平方米(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该合同关于价格的条款除了上述约定外,并无具体工序的定价,也未注明按照具体施工工序计价。***与美谊乐公司2015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金色梦想G14栋的工程单价为12元/平方米(附工序定价表)(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该合同的价格条款虽有提及“附工序定价表”,但合同附件名称实为《材料耗量及工序定价表》,该表中用手写字体记载有各个工序的单价,下有***的签字和落款日期2015年12月17日。定价表中“班组确认签名”一栏为空白。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签字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从分包合同、定价表的落款时间可以合理推断,***在签署合同时,定价表上并未记载各工序的定价,甚至***签署合同时,美谊乐公司并未将该定价表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交予***。一审法院认为,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主体应对价款、报酬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美谊乐公司作为从事建筑行业多年的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事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及提供合同的一方,对价款的约定应比普通人更具有注意义务,在其明知或应知笼统约定“工程单价12元/平方米”或“工程单价12元/平方米(附工序定价表)”与其所要表达的“按具体施工工序计价”的意思不一致、足以产生歧义的情况下,未与***签订补充协议,亦未要求***在定价表的“班组确认签名”上签名,不合常理。由于***未在价格定价表上签字,故定价表上关于价格的约定对***不发生效力。且美谊乐公司主张的合同内项目***单价8元/平方米与水管单价2.5元/平方米,与工序定价表上所记载的“腻子层6元/平方米、底漆1.5元/平方米、喷点1.5/平方米、两遍面漆3元/平方米”无法对应一致,美谊乐公司解释称因工序难度改变,所以与班组协商一致后对价格进行变更,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变更后的价格达成一致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美谊乐公司认为从项目工程款申请表可以看出***认可按工序计价,但从申请表的版式、填写时间来看,班组负责人填写申报日期、完成情况在前,项目审批人填写审批完成比例、预算部审批人填写预算审核工程量在后,无法证明美谊乐公司与***对按工序定价达成了一致协议。故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内的施工项目外立面、***、水管的施工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12元/平方米计算。 关于合同外签证无记载单号的施工项目是否实际施工、是否应计算劳务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应计算劳务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接受美谊乐公司的指令开展工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争议的项目已完成施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G3栋合同外签证项目6架空层、大厅、副厅批灰刷漆与G14栋合同外签证项目5一楼特殊户型的单号均为1049926,不应重复计算劳务费。 关于工人每日劳务费及施工工人数量的问题。***主张按240元/天计算劳务费,美谊乐公司主张按120元/天计算。一审法院认为,从工程验收结算书的版式来看,***签字之前的内容并无记载工人劳务费120元/天,故美谊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120元/天的单价达成一致协议,反之,G3栋合同外签证项目1阳台滴水槽切割、贴滴水槽有记载单价为240元/天,且已经美谊乐公司工程验收审核,故该项目应按240元/天计算劳务费。另外,240元/天也较为符合本地外墙涂料施工的市场价格,故一审法院采信***主张,按240元/天计算工人每日劳务费。关于施工工人人数,***作为班组负责人,应登记施工工人名单以便发放劳务费,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工人人数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美谊乐公司的主张,按阳台滴水槽施工人数15人、天面修补施工6人、楼梯踏步侧面油漆施工6人,计算27人的劳务费。 关于吊篮移位费用的问题。美谊乐公司主张吊篮费为29280元,且已全部付清。***主张按600元/吊的单价计算118吊费用为70800元,并提供***的证人证言,但***未到庭接受质证,故一审法院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证言的内容是***与美谊乐公司关于吊篮价格的约定,无法据此直接推断***与美谊乐公司就吊篮单价达成一致协议,更无法证明使用吊篮的数量,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于***关于吊篮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业主的扣罚款是否应由***承担的问题。美谊乐公司认为,由于***存在施工导致外墙纸皮砖吊篮碰撞破损严重,导致美谊乐公司被业主方罚款,***应承担相应的罚款,但美谊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纸皮砖吊篮碰撞破损是由***施工所致,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扣款已实际发生,故对于美谊乐公司扣除罚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计算***劳务费如下:G3栋外立面、***、水管的劳务费为390084元[12元/平方米×(27096平方米+4218平方米+1193平方米)];G6栋外立面、***、水管的劳务费为269616元[12元/平方米×(19552平方米+2135平方米+781平方米)];G14栋外立面、***、水管的劳务费为346644元[12元/平方米×(23842平方米+3517平方米+1528平方米)]。G3栋合同外签证:贴滴水槽3600元(240元/天×15人);天面修补1440元(240元/天×6人);阳台入户花园渗水返工1500元;大厅外花架4368元(12元/平方米×364平方米);天面地面刷漆3960元(12元/平方米×330平方米);楼梯踏步侧面油漆1440元(240元/天×6人)。G6栋合同外签证:天面地面刷漆5280元(12元/平方米×440平方米);***正2160元(240元/天×9人);首层大厅喷点刷漆3600元(12元/平方米×300平方米)。G14栋合同外签证:天面刷漆5400元(12元/平方米×450平方米);首层、夹层、特殊户型喷点、平涂1080元(12元/平方米×90平方米);劈开砖刷漆248元(2元/平方米×124平方米)。G5栋合同外签证:G5-G10栋商铺刷砖1184元(2元/平方米×592平方米)。G17栋合同外签证:楼梯批灰两遍、打磨1673元(7元/平方米×239平方米)。G1栋合同外签证楼梯批灰、打磨3150元(7元/平方米×450平方米)。上述劳务费合计1046427元。扣除已支付的910796元,美谊乐公司仍需向***支付135631元(1046427元-910796元)。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劳务分包协议》约定,G3、G6栋的结算条件为工程完工;业主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付款后30日内;承包方提供分包合同、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材料领用确认表、工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材料。G14栋的结算条件为工程完工;业主验收合格;承包方提供分包合同、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材料领用确认表、工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等材料。目前,美谊乐公司与**公司已结算完毕且**公司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美谊乐公司亦保存有分包合同、分项验收记录表、工程验收表等材料,按照常理,材料领用确认表系为美谊乐公司利益而制作,理应由美谊乐公司控制。至于工人工资发放表及未发工资统计表,合同具有相对性,***是否发放工资与美谊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八条约定,***在每月申报进度款时已经向美谊乐公司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表,现***亦表示已结清其所在班组的工资,故一审法院认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美谊乐公司应向***支付余款135631元。 关于利息。G14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待业主验收合格”,G3、G6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待业主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付款后30天内”,但对于合同外签证的项目,并无约定付款时间。G14栋业主结算时间为2019年9月6日,G3、G6栋业主结算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结算前,**公司已向美谊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项。美谊乐公司未证明其积极向**公司追索工程款,其不能以怠于行使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的行为作为拒不履行与***劳务合同义务的抗辩,故一审法院支持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公司、广州万科公司、万科股份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连带责任的问题。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中,***仅是为美谊乐公司提供外墙涂料分项工程的劳务,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并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另,美谊乐公司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的资质,其并非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以此规定为依据要求**公司、广州万科公司、万科股份公司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356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6元、保全费1269元,由***承担1094元,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321元。***预缴的诉讼费一审法院不再退还,美谊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 本院二审期间,美谊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结算书,拟证实美谊乐公司与金色梦想其他楼栋负责班组约定的***单价为8元/㎡,水管的单价为2.5元/㎡,同***的结算单价一样。2.照片、视频,拟证实G4、G8、G15栋水管现状,没有刷底漆,没有喷点。3.合同、电子回单,拟证实美谊乐公司与金色梦想其他楼栋负责班组约定的***单价为8元/㎡,水管的单价为2.5元/㎡,同***的结算单价一样。***对此称,上述证据涉及其他班组,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属于新证据。**公司、广州万科公司对此称,该证据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及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水管、G6、G14天面投灰刷漆的施工单价;人工费的单价以及美谊乐公司是否需支付利息。 关于***、水管、G6、G14天面投灰刷漆的施工单价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有无约定***、水管的施工单价,应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义来进行理解。美谊乐公司与***就涉案工程施工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2015年12月9日签订了两份《劳务分包合同》,在2014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工程单价:12元/平方。(注:工程单价包含人工、住宿、工具)”,该份合同附件中并无工序定价表。美谊乐公司主张双方在2015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后附有《材料耗量及工序定价表》,载明“腻子两层:6元/㎡,底漆:1.5元/㎡,喷点:1.5元/㎡,两遍面漆:3元/㎡”。但该工序定价表并无***的签名确认。即便是根据该工序定价表,也未显示***和水管的单价。即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不能证实美谊乐公司关于***、水管施工和天面投灰刷漆单价的主张,本院对***的主张予以采纳。 其次,美谊乐公司主张根据《工程验收结算书》可以印证空调管和水管的施工单价。本院对此认为,在《工程验收结算书》中工程项目“单价”一栏为空白,即***并未确定具体工序的单价计算方式。在工程部审核中有列明具体的工程计算方式,但该结算方式为美谊乐公司单方核算,也无证据证实***对结算书上美谊乐公司的计算方式予以确认。 再次,关于美谊乐公司主张双方按照此惯例进行结算的问题,美谊乐公司主张之前的项目班组工程款申请表可以证实具体的单价,但在该表上的单价为美谊乐公司在***提出申请后单方制作,在该表上也无显示***提出申请领款的具体数额,不能证实美谊乐公司审核的款项与***申请的款项一致。即无法证实,美谊乐公司每次均是按照***申请的款项数额划拨,而***对此并无异议。 最后,关于美谊乐公司上诉主张,根据美谊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可以证实水管的施工单价问题。本院对此认为,在该份合同中,美谊乐公司与**公司约定水管的单价为15.69元/平方,***在本案中主张按照12元/平方计算并未超出该数额,双方争议在于***在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工序。由于***已经提供了劳务合同,证实水管单价,美谊乐公司主张水管的单价不应超出其与**公司的定价,其应举证证实***的具体施工工序组成,但美谊乐公司在本案二审提交的照片并不能证实其主张,其提供的其他班组的结算也无法直接证实其与***之间关于劳务费用的标准,故本院对美谊乐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美谊乐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关于***、水管的施工单价认定正确,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人劳务费用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劳务费用按照240元/天计算。关于利息的问题,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一审法院酌情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美谊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