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7313号
原告:洛阳坤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东路369号A-3幢1单元1-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8081211T。
法定代表人:张光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干益,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淑敏(实习),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万安山智慧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1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6A2L25。
法定代表人:张飞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坤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万安山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洛阳坤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坤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