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31号
申请人: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565号、3、4幢。
法定代表人:管明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戴健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云晖。
申请人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55303.85元的财产,保全限额955303.85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55303.85元的财产,保全限额955303.85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