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0900号
申请人: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565号3、4幢。
法定代表人:管明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宇,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
申请人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163.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163.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冬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秉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