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541号之一
原告: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明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大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4.80元,减半收取计4,702.40元,财产保全费3,322.40元,均由原告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志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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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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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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