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民初874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柳街镇红雄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7112444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彬,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0970694。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琼,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802106。
被告:四川品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521071429971D。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会理县南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会理县滨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425MA636NM81A。
法定代表人:高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会理县南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会理县滨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7X0H023。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英,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22。
第三人:**,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第三人:**,男,1966年12月4日,住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品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南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南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 飚
审 判 员 胡方丽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