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3766号
原告:泸州九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8号6幢一层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KHX4X0。
法定代表人:王跃栅。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双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格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康城大道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64FC10B。
法定代表人:赵天义。
原告泸州九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格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九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九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九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泸州九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忠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明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