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初635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四方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工业一路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强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婉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057(自贸实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福州格致中学,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海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徐聪,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四方板业科技有限公司、达道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格致中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审判员徐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