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802民初9013号
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边。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坚,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佳,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未付工程款项488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从2019年1月5日起至被告还清工程款项止,按每日3‰计算利息;8800元从2019年3月6日起至被告还清工程款项止,按每日3‰计算利息);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装l×500KVA变配站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0908-1528),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装l×5OOKVA变配站用电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以包供电方案申报手续、包设计、包材料、包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的总包干方式承包上述工程;工程总价款为800000元。且,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即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5%即280000元、双方确认工程安装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5%即28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2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即40000元给原告,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按未付款项的3‰向原告计逾期利息。2019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KV供电专用线路抢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DZLJS2019-DLAZ010),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KV供电专用线路抢修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以包材料、包施工的包干方式承包上述工程;工程总价款为8800元,被告在抢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且,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按未付款项的3‰向原告计逾期利息。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2017年12月22曰,该工程经被告及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书面验收合格。但迄今为止,被告仅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760000元(即合计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于2018年12月28日到期的工程款40000元(即工程款总额的5%)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正当拒绝支付。此外,抢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生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按照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当天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88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无理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48800元,为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害。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裁判,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装l×500KVA变配站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装l×5OOKVA变配站用电工程,原告以包供电方案申报手续、包设计、包材料、包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的总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总价款为800000元;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5%即280000元,双方确认工程安装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5%即28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2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即40000元,被告逾期7日付款的,按未付款项的3‰/天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2019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KV供电专用线路抢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KV供电专用线路抢修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以包材料、包施工的包干方式承包上述工程;工程总价款为8800元,被告在抢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被告逾期7日付款的,按未付款项的3‰/天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装l×500KVA变配站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2017年12月22日,该工程经被告及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书面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0000元,即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于2018年12月28日到期的工程款总额的5%即40000元一直未付。另外,抢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生效,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当天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88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也未支付。
原告名称在2018年6月19日由“清远联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现在的名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装l×500KVA变配站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和《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KV供电专用线路抢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合同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4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被告未到庭提出减少的请求,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以未付款总额48800元按每日3‰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其中40000元从2019年1月5日起计算,8800元从2019年3月6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4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3‰,其中40000元从2019年1月5日起计算,8800元从2019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给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焯坤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赖嘉烨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