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1803民初4535号
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汇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赖淑雯
书记员 黎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