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民终3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楠,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汤塘镇汤。
法定代表人:王硕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勤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硕朋。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业凤,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市勤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勤天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政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判令佛冈勤天公司向政联公司支付工程款683945.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3.判令佛冈勤天公司向政联公司赔偿违约金1806567.222元;4.判令广州勤天集团对前述2-3项上诉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佛冈勤天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因佛冈勤天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发函解除《承包合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联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即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及立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并不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法律错误。二、佛冈供电局的复函已充分证明涉案项目未能顺利取得《供用电方案协议书》是由于佛冈勤天公司出尔反尔且拒不接受建议方案所致,故佛冈勤天公司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一审判决第23页查明和认定,佛冈供电局的复函可以证明:(1)政联公司已协调佛冈供电局于2019年12月出具《用电需求规划》,履行了办理用电报装的义务;(2)佛冈勤天公司向佛冈供电局表示同意取消高可靠性电,但后来出尔反尔,导致佛冈供电局将《用电需求规划》作废处理;(3)佛冈勤天公司不同意佛冈供电局提出的两个建议方案,导致办理用电报装陷入困局。一审判决采信该复函已充分证明涉案项目未能顺利取得《供用电方案协议书》的原因在于佛冈勤天公司,不能归责于政联公司一方,佛冈勤天公司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政联公司提起诉讼超过法定的异议期限,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政联公司在投标时知道或可以从公开渠道查询子公司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对招标项目的用电报装形成障碍的事实。一审判决将应当由招标方主动披露的项目信息归咎为投标方没有了解工程具体情况,违背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佛冈供电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及律师调查令回执,向佛冈供电局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的企业是“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9月17日。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勤天集团于2012年3月26日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该公司没有参与涉案项目的招标,也没有将其报装高可靠性供电的事实告知政联公司。政联公司无法从公开渠道查询上述情况,而只能由代理律师向一审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令调查。一审判决第26页所述是苛求政联公司在投标前查悉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调取或执业律师持调查令才能查询的供用电信息,该判决理由背离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佛冈勤天公司明确知道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此前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且可能对涉案项目的用电报装形成障碍的事实,才主动与佛冈供电局协商取消高可靠性供电,以此获得涉案项目的《用电需求规划》。依据相关规定,佛冈勤天公司的子公司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这一重要项目信息,应由在招标文件中主动向投标人披露和交底。《招标文件》第7.2条也充分证明佛冈勤天公司负有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的义务。四、一审判决没有查明佛冈勤天公司发出开工通知时勤天九熹山二期项目尚未具备办理永久用电报装和用电工程施工条件,导致二期工程无法开工的违约事实。招标项目是佛冈勤天九熹山一、二期及地下室范围永久用电工程。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二期项目于2019年7月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发出涉案开工通知之时,二期项目的地基和土建工程尚未完工,根本不具备办理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的条件,导致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无法实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五、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应依法判决佛冈勤天公司赔付违约金。涉案《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第8点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佛冈勤天公司将未能顺利取得《供用电方案协议书》的责任推卸给政联公司,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给政联公司造成合同履行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依据相关规定,佛冈勤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六、政联公司已依约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设计图纸,佛冈勤天公司违法解除承包合同,应依法向政联公司支付完成设计任务的工程价款。一审判决仅判令佛冈勤天公司向政联公司支付已完成的土建工程价款和排气扇安装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完成设计任务的工程价款,明显损害政联公司的利益。为确定设计费数额,政联公司在一审期间已依法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不予接纳鉴定申请,在一审判决中以无法确定设计费为由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剥夺了政联公司的诉讼利益和实体权利。七、佛冈勤天公司应向政联公司计付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佛冈勤天公司无法定或约定事由违法解除《承包合同》,政联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已由佛冈勤天公司接收,佛冈勤天公司应自发函解除合同之日起向政联公司计付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综上,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勤天集团辩称:一、政联公司主张的工程款683945.07元及利息缺乏依据。双方的承包合同依约定合法解除后,政联公司因自身的原因不及时提出已经发生的工程量现场确认与核对,佛冈勤天公司的卢杞炎多次与政联公司现场负责人朱总及冯魏勇沟通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政联公司不主动不作为存在主要责任。其次在一审法院同意鉴定及协调下双方对涉案工程完成土建方面的数量进行核对,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采用鉴定意见书方案一,工程造价为408631.65元,该造价实际上已经超出佛冈勤天公司核对工程结算价格。政联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工程价款及在起诉书上、庭审期间主张工程价款均不一致,夸大工程量,虚报工程量及设计费用。《承包合同》约定包设计费用,政联公司作为行业资深电力承包单位在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清楚和了解工程包干模式及风险预控,政联公司提出所谓的设计费用,未发生设计费用的结算,对该笔设计费用不予确认,依据双方承包合同约定所有发生的设计费用均由政联公司自行负责承担。二、政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主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2、2019年10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发出开工函,由于政联公司未能解决供电方案及未能获批佛冈供电局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供电用电合同》,双方协调未果,2020年1月9日佛冈勤天公司再次书面发函,要求政联公司尽快协调供电方案。双方并于2020年1月10日组织一期永电专题会议,明确要求政联公司协调解决永电报装事宜及《供电方案协议》,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义务。直到2020年1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勤天集团第三次书面发函告知政联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政联公司开工通知后5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报装手续及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存在违约情形,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勤天集团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未有任何违约情形及违法解除,无须承担赔偿的任何责任。3、《承包合同》明确了实际报装报批手续及取得用电协议及用电合同是政联公司的合同责任与义务,所有的报装及相关报装报批手续都由政联公司负责及协调,政联公司是主要的责任方。佛冈勤天公司发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政联公司)自行前往现场查看与踏勘,并没有隐瞒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的信息,所有的供电信息是公开、透明的。政联公司在建设报装佛冈勤天九熹山一期永电无法获得佛冈供电局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供电用电合同》的情形下,提出三个不切实际不合理的方案:取消原有酒店的高可靠性供电,由中心电房出现满足一期用电;由项目就近黄花河变电站新建一组架空线路引线至勤天地产用地红线边作为新电源接入点;考虑日后项目地产整体开发,用电负荷超40000KVA仍需考虑提供场地建设小型变电站,上述三方案完全不合理,造价费用高,严重影响酒店经营和项目安全性。后供电局工作人员反馈方案一:取消清远勤天酒店公司报装高可靠性供电,方案二:建设新的变电站新出线路供电。首先,取消清远勤天酒店公司报装高可靠性供电不现实,无法满足清远勤天酒店公司的用电需要,影响酒店的正常营业;其次,当初建设高可靠性供电已产生上百万的工程造价,取消对清远勤天酒店公司损失更大,该方案无法实施。方案二的成本造价高,该方案不实际及不合理,无法实施供电局提出的供电方案。事实证明,清远勤天酒店公司报装高可靠性供电未对九熹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形成障碍。双方合同解除后,第三方的永久用电建设公司在未改变任何条件的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报装并取得了九熹山一期项目《供电方案协议》、《供电用电合同》,说明勤天酒店公司报装高可靠性供电未形成障碍的事实。综上,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政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佛冈勤天公司向政联公司支付工程价款820385.69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政联公司,利息计算至还清款日止,该项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14604元;2.判令佛冈勤天公司向政联公司赔偿违约金1806567.222元;3.判令广州勤天集团对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勤天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佛冈勤天公司(佛冈勤天公司是广州勤天集团的独资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就佛冈勤天城九熹山永久用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主要工作是落实由供电部门投资建设的外电源引入本小区开关房的工程,负责开关房至各配电房处10kV线缆线路的设计及安装等,采用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实行交钥匙工程。2019年8月,政联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投标。中标后,佛冈勤天公司(甲方)与政联公司(乙方)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位于清远市佛冈县的永久用电工程。乙方已清楚工程目前的状况,范围及内容为:完成项目中心配电房至开关房的电缆敷设及相关设备安装,协调红线内外的验收或自行建造,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通过验收及确保通电效果。完成高压开关房至各电房低压配电柜的所有供、配电设备等设备材料供货及施工。乙方以包设计、包报装、包施工、包通过供电局验收、包通电、包完成相关报装报批手续、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包人员培训、包办理供电协议中所确定的移交相关高低压资产给当地供电部门手续、包协调广东南方电网等相关部门工作及承担相应协调费用,所有工作内容须最终获得供电部门和甲方的验收认可。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包干价格不因清远市佛冈县供电部门审批后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设计图纸与乙方投标时的设计方案图纸不符而增加。本工程含税包干总造价为9032836.11元。一期永电工程工期为120天,二期永电工程工期为9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配电总规划报装并通过,通过总规划报装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用电报装手续及获得供电部门出具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本工程结算结价公式=包干总价+变更增减费用+承包范围变化相应增减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用于报装永久用电工程甲方应提交的资料,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负责协调供电局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标准》文件第4点、《中国南方电网-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技术导则(2018版)》落实投资建设电源侧设施及计量装置(即10kV电源线路及开关房设备)事宜并保证按合同工期要求通电,乙方承担相应的协调费用。若该部分实施时间延迟,乙方可采取其它临时措施,以保证甲方按时用电,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但不属工期延误,此种情况下乙方需提前2个月与甲方办理书面方案手续并临电方案转换永电方案的时间表需双方书面确认,否则甲方按合同约定可追究乙方工期延误损失及违约损失。乙方负责协调红线外增容工程费用由供电局投资解决。乙方逾期竣工、送电并交付使用,按实际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逾期,逾期20天内的,按每天3000元向甲方支付罚金;逾期20天(含2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按天计算支付罚金外,还应将甲方已付款项全部退还甲方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已完成工程,双方不予结算。甲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给乙方,若延期支付双方协商解决,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款金额的0.1%支付罚金给乙方。除本合同约定的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约,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完成报装手续及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取得供电部门盖章设计图纸,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费用,给甲方带来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
2019年10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向政联公司发出开工通知,通知政联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进场施工。政联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进场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2019年10月22日,政联公司为佛冈勤天公司网上填写高压用电报装信息,向佛冈勤天公司提供报装清单,由佛冈勤天公司负责整理和提供报装永久用电所需资料。佛冈勤天公司签署《用电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职员黄桂珍办理报装高压用电业务。期间,政联公司多次协调佛冈供电局与佛冈勤天公司协商确定供电方案。2019年11月26日,佛冈勤天公司按要求向佛冈供电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申请用电电源接入点由110kV黄花河站10kV勤天甲线10kV勤天中心专用配电站607备用开关提供,并对用电负荷作出说明:1.接入后对原线路不会有过载的影响;2.此处接入不影响供电高可靠性费用等。2019年12月19日,佛冈供电局向佛冈勤天公司出具了《用电需求规划》,同意10kV电源由110kV黄花河变电站10kV勤天甲线10kV勤天中心专用配电站606开关提供,敷设电缆延伸到客户新建配电房的电源接入方案。2020年1月,经佛冈供电局核实,广州勤天集团与佛冈勤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6050kVA高可靠性供电,主供线路为10kV勤天甲线,备供线路为10kV勤天乙线,勤天甲线目前实际装机负荷数95800kVA,已无法满足涉案勤天九熹山项目永久用电。佛冈供电局提出两个建议方案,一是由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消高可靠性供电后,由勤天甲线提供涉案勤天九熹山项目的电源接入点;二是由佛冈供电局建设新供电线作为佛冈勤天公司九熹山一、二期统建小区接入电源点。2020年1月4日,政联公司向佛冈勤天公司提交《工作汇报总结》,政联公司承认现场情况和当初参与投标时的接入方向有所出入,将佛冈供电局提供的供电建议方案告知佛冈勤天公司。佛冈勤天公司不同意政联公司提出的方案,于2020年1月9日、1月10日发函催告政联公司尽快完成报装手续,政联公司无法完成,于2020年1月9日许停止了工程的施工。2020年1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以政联公司未能完成相关报装手续和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取得供电部门盖章设计图纸为由,向政联公司发函解除《承包合同》。政联公司有异议,于2020年1月24日寄送《回复函》给佛冈勤天公司,认为责任不在政联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佛冈勤天公司也无权单方使行合同解除权,否则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向政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2020年3月25日,佛冈勤天公司将涉案的工程发包给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建议将原报装容量减少5400千伏安,双方签订《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一期(第一、第二部分)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年4月8日、5月14日,佛冈勤天公司与佛冈供电局签订《供电方案协议》及相关高压合同,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涉案的工程。佛冈勤天公司未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政联公司,遂引发本诉讼。
关于在合同履行中,未能取得《供用电方案协议书》的争议问题。一审法院发函给佛冈供电局,该局复函一审法院称:三、我局与佛冈勤天公司口头协商取消高可靠性供电的前提下,将10kV勤天中心配电站606开关作为电源接入点,并出具了《用电需求规划》,后因佛冈勤天公司对高可靠性供电存在异议,不同意该电源点初步方案,原《用电需求规划》作废。四、我局业务部门在2020年1月13日讨论佛冈勤天公司的用电业务时,提出了2个方案,方案一用户同意取消高可靠性供电,可由10kV勤天甲线、乙线提供电源接入点;方案二由我局投资建设新供电线路作为佛冈勤天公司九熹山一、二期统建小区接入电源点。佛冈勤天公司以不同意取消高可靠性供电且用电时间紧迫为由不同意上述2个方案。五、架空线路作为新电源接入点及取消高可靠性供电是否影响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利益,该情况我局无法判定。我局与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高可靠性供电容量为6050千伏安,根据《广东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缴纳高可靠性费用。六、我局只提出了2个方案,未提出建设变电站方案。新线路供电即是由我局投资建设黄花河变电站出线至客户红线范围的供电线路,新建设线路需要市供电局审批,因用户不同意该方案,我局未正式立项,没有工程概算。七、我局未建议佛冈勤天公司在不取消高可靠性供电的情况下,减少用电负荷的方案。减少用电负荷方案并非唯一,也可采用新建电力线路供电。九、涉案项目的供电方案经我局与佛冈勤天公司多次沟通,于2020年3月达成一致意见,佛冈勤天公司将原报装容量减少5400千伏安,并承诺在保证高可靠性供电的前提下,承担所有安全风险,双方于2020年4月签订《供电方案协议》。佛冈供电局的复函反映了政联公司未能取得《供电方案协议》的相关事实,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工程量、工程造价的争议问题。诉讼中,政联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正源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政联公司交纳鉴定费20000元。正源造价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就不同计价方式出了四个方案,其中方案一适用依据为《承包合同》,工程造价为408631.65元;方案二适用依据为《佛冈勤天城九熹山永久用电工程招标文件》第9页第2.3.2款规定2010年定额计价,工程造价为397924.67元;方案3适用依据为粤建市【2019】6号文规定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本工程实际施工工期为2019年10月到2019年12月,工程造价为430958.83元;方案四适用依据为国能电力2017年6号文,工程造价为347039.31元。待定项目为17台排气扇及配套的不锈钢丝网是否由政联公司施工存在争议,其造价为4328.34元。
关于本案工程的设计图纸有没有交付及设计费争议问题。2019年10月18日,政联公司与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勘测设计合同》,政联公司将涉案配电工程的设计项目发包给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设计价为270985.08元(9032836.11元×3%),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当地供电局审核后七天内付清。佛冈勤天公司将取得的《用电需求规划》发给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要求完成了涉案勤天九熹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图纸。2019年12月26日,政联公司将上述图纸交给佛冈勤天公司。政联公司与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实际发生的设计费进行结算。为此,政联公司提交了电力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移交表、(2020)粤广南粤11720号《公证书》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与佛冈供电局的复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政联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联公司与佛冈勤天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结合诉辩双方的陈述与申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佛冈勤天公司是否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政联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后的各项损失、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广州勤天集团是否应对佛冈勤天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案合同签订后,政联公司与佛冈勤天公司均积极主动履行合同,但根据政联公司提供的《工作汇报总结》、《回复函》和佛冈勤天公司提供的函可知,本案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主要原因是政联公司在投标前未了解清楚本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且由于中心电房勤天甲线目前的实际装机容量无法满足涉案合同项目的永久用电,导致政联公司按原有的中心电房出线的供电方案无法实施,而采取其他供电方案,佛冈勤天公司因损害其利益为由不同意所致。由于政联公司与佛冈勤天公司签订的是总价包干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政联公司负责协调供电局,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一期、二期10kV永久用电,即便延迟政联公司也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按时供电,以及约定由政联公司协调红线外增容工程费由供电局投资解决,否则佛冈勤天公司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在政联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相关报装手续和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并取得供电部门盖章设计图纸,且在佛冈勤天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情况下,佛冈勤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涉案的合同,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政联公司对此有异议,但其就本案争议于2020年7月2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异议期限,故本案《承包合同》已解除。
关于焦点二,政联公司与佛冈勤天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的是总价包干合同,政联公司对佛冈勤天公司实行交钥匙工程,政联公司负责协调供电局投资建设10kV电源线路及开关房设备,保证按时用电。政联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机电工程承包公司,在投标前应该了解涉案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施工的现场情况、能否接入10kV电源、在哪里接入10kV电源、接入10kV电源线路会否影响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第三方的利益、合同存在的风险等,进而选择是按原有的中心电房出线,还是直接选择协调供电部门新建电力线路供电,以保证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涉案的工程,其称佛冈勤天公司隐瞒涉案工程的相关事实,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在政联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工程的情况下,其要求佛冈勤天公司赔偿违约金1806567.222元及支付利息,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佛冈供电局给了两个方案给政联公司,因损害了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利益,以及用电时间紧迫无法等到佛冈供电局建设新供电线,佛冈勤天公司不同意上述方案。佛冈供电局也没有给出建议减少原报装容量的方案给政联公司,而且减少原报装容量也会影响到佛冈勤天公司的利益。因此导致政联公司无法像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在减少容量的情况下,完成涉案的工程。综观本案,在佛冈供电局将原《用电需求规划》作废后,佛冈勤天公司不同意取消高可靠性供电和由供电部门新建设电路供电,以及佛冈勤天公司主动减少用电容量的情况下,政联公司是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政联公司在本案中积极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并已经完成了部分的基础工程,而该部分工程也被用到了涉案的后续工程中去,合同解除后,佛冈勤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政联公司,这也与佛冈勤天公司抗辩称曾要求政联公司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的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正源造价公司给出的方案一408631.65元依据的是《承包合同》的约定计算出来的造价,该方案结论依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政联公司主张按该方案计算其工程价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17台排气扇及配套的不锈钢丝网造价4328.34元应否计入政联公司的工程造价中的问题,政联公司提供了采购排气扇的订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证明上述工程是由其完成,而佛冈勤天公司认为是第三方公司完成的,但未提供第三方购买材料的单据等予以证实,对此,一审法院采信政联公司主张的事实,认定17台排气扇及配套的不锈钢丝网由政联公司完成。故此,佛冈勤天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12959.99元(408631.65元+4328.34元)给政联公司。至于政联公司主张的设计费问题,由于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只完成了一期项目的设计施工图,政联公司与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未对设计费进行结算,无法确定政联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设计费,政联公司要求支付设计费241369.1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佛冈勤天公司是广州勤天集团独资公司,广州勤天集团未能提供账务报表等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佛冈勤天公司,应对佛冈勤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政联公司要求佛冈勤天公司支付工程款412959.99元,要求广州勤天集团对佛冈勤天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41295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支持;其他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12959.99元给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二、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对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32元,由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565元,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67元。鉴定费20000元,由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人请求对方支付工程款683945.07元及利息的问题。经审查,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上述工程款683945.07元是按照鉴定意见的合同结算价加上设计费270000元计算出来的,亦即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主张的设计费270000元应否予以支持。首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上诉人是包设计,在双方的合同中对设计费的负担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包设计依常理应是负担相应的设计费用。其次,上诉人在诉讼中承认上述设计费实际未支付给其委托设计的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而且双方未进行结算,故无法确定上诉人实际应付的设计费。因此,上诉人要求对方支付270000元设计费依据不足,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806567.22元的问题。对此,其争议焦点实际是被上诉人佛冈勤天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合同属于大包干合同,上诉人对佛冈勤天公司实行交钥匙工程。双方对合同的工期以及上诉人应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书》的期限均有明确的约定,根据上诉人的《工作汇报总结》、《回复函》和佛冈勤天公司提供的函件可知,上诉人确实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其应完成的合同义务。上诉人虽然认为这是佛冈勤天公司造成的,但是上诉人政联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机电工程承包公司,在投标前应该了解涉案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施工的现场情况、能否接入10kV电源、在哪里接入10kV电源、接入10kV电源线路会否影响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第三方的利益、合同存在的风险等,进而选择是按原有的中心电房出线,还是直接选择协调供电部门新建电力线路供电,以保证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涉案的工程。上诉人认为佛冈勤天公司隐瞒相关事实,但是其应在了解佛冈勤天公司的施工现场及相关工程状况后才订立承包合同。对于涉案工程的供电方案问题,一审法院已去函佛冈县供电局,根据佛冈县供电局回复函的内容,佛冈勤天公司并无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并不予支持其违约金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1元,由上诉人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永坚
审 判 员 肖惠文
审 判 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倩倩
书 记 员 钟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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