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21民初1648号 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澜水中心村增强西街北三巷32号首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30427621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汤塘村(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682494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勤天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221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联公司)与被告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冈勤天公司)、被告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勤天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勤天集团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8月18日,政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2021年2月2日本院收到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造价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勤天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政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冈勤天公司向原告政联公司支付工程价款820385.69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政联公司,利息计算至还清款日止,该项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14604元;2.判令被告佛冈勤天公司向原告政联公司赔偿违约金1806567.222元;3.判令被告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基本案情(一)佛冈勤***山一、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事实。2019年7月,佛冈勤天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佛冈勤***山一、二期永久用电工程进行邀请招标,向原告发出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的要求合格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等要求进行报价。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佛冈勤天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参与项目投标。该项目由原告以包干总造价9032836.11元中标。2019年10月15日,原告与佛冈勤天公司签订《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一、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为佛冈勤***山一、二期及地下室范围永久用电工程,佛冈勤天公司最后确认并经清远市佛冈县供电部门审批后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和范围。2.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包干价格不因清远市佛冈县供电部门审批后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设计图纸与原告投标时的设计方案图纸不符而增加。3.一期永电工程工期为120天,二期永电工程工期为9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原告完成配电总规划报装并通过,通过总规划报装后15个工作日内,原告完成用电报装手续及获得供电部门出具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4.佛冈勤天公司负责向原告提供应由佛冈勤天公司提供的用于报装永久用电工程应提交的资料(由双方签字确认)。5.清远市佛冈县供电部门审批的设计图、供电方案与投标设计图、投标方案有所不同而引超工程费用增减,由原告自行负责。6.除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约,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二)佛冈勤******用电工程开工后已完成的工程量。2019年10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向原告发出开工通知,通知原告于2019年10月26日进场施工,开工范围包括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一期和二期。原告在接到通知后进场施工,完成了《承包合同》约定的一期电房内接地装置、电房内设备基础(含电缆沟,电房门窗)、开关房内接地装置、开关房内设备基础(含电缆沟,电房门窗)等土建项目。(三)佛冈勤天公司开发的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二期项目地基和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不具备实施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条件的事实。佛冈勤天公司在发出开工通知时,其开发的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二期项目的地基和土建工程尚未完工,根本不具备进行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的条件。原告的承包范围为佛冈勤***山一、二期及地下室范围永久用电工程,且《承包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了二期用电工程工期为9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佛冈勤天公司未依约交付可满足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的场地,导致《承包合同》约定的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无法实施。(四)原告协助佛冈勤天公司办理九熹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以下简称:佛冈供电局)提出的用电规划方案。2019年10月22日,原告为佛冈勤天公司网上填写高压用电报装信息,并向佛冈勤天公司提供报装清单,由佛冈勤天公司负责整理和提供报装永久用电所需资料。佛冈勤天公司签署《用电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职员***办理报装永久用电业务。此后,佛冈勤天公司未按时提供依约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报装资料,未能按佛冈供电局要求提供规划总平面图,导致报装事项拖延。期间,原告多次协调佛冈供电局与佛冈勤天公司协商确定供电方案。2019年11月26日,佛冈勤天公司方才按要求向佛冈供电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申请用电电源接入点由110kV黄花河站10kV勤天甲线10kV勤天中心专用配电站607备用开关提供,并对用电负荷作出说明。此时距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已超过一个半月。2019年12月19日,佛冈供电局向佛冈勤天公司出具了《用电需求规划》,同意10kV电源由110kV黄花河变电站10kV勤天甲线10kV勤天中心专用配电站606开关提供,敷设电缆延伸到客户新建配电房的电源接入方案。2019年12月26日,原告委托的设计单位广东榆峰工程咨询公司按《用电需求规划》完成涉案勤***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并向佛冈勤天公司移交电力施工图。(五)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对涉案勤***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形成障碍的事实。2020年1月,经佛冈供电局核实,佛冈勤天公司与广州勤天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6050kVA高可靠性供电,主供线路为10kV勤天甲线,备供线路为10kV勤天乙线,勤天甲线目前实际装机负荷数95800kVA,已无法满足涉案勤***山项目永久用电。佛冈供电局提出两个建议方案,一是由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消高可靠性供电后,可由勤天甲线提供涉案勤***山项目的电源接入点;二是由黄花河变电站新建一组架空线路引线至项目用地红线边作为新电源接入点。佛冈勤天公司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如实向原告告知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的事实。2020年1月4日,原告向佛冈勤天公司提交《工作汇报总结》,将佛冈供电局提供的供电建议方案告知佛冈勤天公司。2020年1月9日,佛冈勤天公司向原告发函,表示不予接受佛冈供电局提供的供电建议方案。(六)佛冈勤天公司发函解除合同的基本事实。2020年1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以原告未完成报装手续和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为由,发函解除《承包合同》,且拒绝支付已完成的土建项目、设计项目工程价款及违约金。佛冈勤天公司解除合同后,主动向佛冈供电局提出降低用电报装容量,并放弃了幼儿园的用电报装,以换取佛冈供电局审批同意涉案项目的用电报,可以说明不能通过用电报装的责任在佛冈勤天公司。(七)佛冈勤天公司与广州勤天集团的关系。经原告查证,佛冈勤天公司是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广州勤天集团是其唯一的法人股东。二、起诉理由:(一)佛冈勤天公司无法满足佛冈勤***山二期永久用电工程开工的条件,导致《承包合同》约定的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承包内容无法履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佛冈勤天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包括佛冈勤***山一期、二期及地下室范围的永久用电工程,并且分别约定了一期和二期的合同工期。佛冈勤天公司开发的佛冈勤***山二期项目地基和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不具备实施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的条件。佛冈勤天公司将佛冈勤***山一期、二期及地下室范围的永久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但却无法满足佛冈勤***山二期永久用电工程开工的条件,导致《承包合同》约定的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承包内容无法履行,佛冈勤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佛冈勤天公司故意隐瞒其子公司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的重要事实,导致涉案勤***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出现障碍,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涉案勤******用电工程项目涉及供电线路的用电负荷和供电企业能否接受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电方案,佛冈勤天公司应当如实向负责设计工作和施工安装工作的承包方如实告知原已报装的酒店商业项目高可靠性供电方案、用电负荷等必要信息。佛冈勤天公司在招标文件和签订《承包合同》前故意隐瞒其子公司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6050kVA高可靠性供电的重要事实,导致涉案勤***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出现障碍,违反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33条“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之规定,佛冈勤天公司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三)佛冈勤天公司未按时提供依约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报装资料,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提出的供电方案,导致不能顺利完成报装以及未能签订供用电方案协议,佛冈勤天公司作为违约的一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佛冈勤天公司在原告向供电企业填报一期高压用电报装信息后,未按时提供依约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报装资料,未能按佛冈供电局要求提供用地红线图和总平面规划图,并且直至2019年11月26日才向供电企业提交用电负荷的书面《情况说明》,违反《承包合同》第九条第(一)项关于“佛冈勤天公司负责向原告提供用于报装永久用电工程应提交的资料(由双方签字确认)”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之规定,佛冈勤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工期和办理报装的时限应予顺延。对供电方式的确定,《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根据前引条文,供电方案的确定,必须与供电企业协商一致,并且符合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才能实行。原告已充分履行申请涉案勤***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和协调供电企业提出供电方案的义务。根据《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第5款“清远市佛冈县供电部门审批的设计图、供电方案与投标设计图、投标方案有所不同而引超工程费用增减,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增减任何费用......”的约定,双方明确约定供电方案由清远市佛冈县供电部门审批确定,佛冈勤天公司负有接受供电方案的义务,原告亦同意承担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但佛冈勤天公司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提出的供电方案,意图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强加于原告和供电企业,导致不能顺利完成报装以及未能签订供用电方案协议,责任在佛冈勤天公司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48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之规定,佛冈勤天公司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四)佛冈勤天公司无正当事由擅自解约,应承担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和赔偿违约金的责任。佛冈勤天公司将未能顺利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推卸给原告,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予支付已完成的一期土建项目和设计任务的工程价款,违反《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第8点关于“除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约,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从佛冈勤天公司在解除合同后又接受供电企业提出的供电建议方案的行为,可以说明佛冈勤天公司存在毁约的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之规定,佛冈勤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已完成的一期土建项目和设计任务对应工程价款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五)广州勤天集团应对佛冈勤天公司所欠工程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冈勤天公司是一人公司,广州勤天集团是其唯一的法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广州勤天集团应当充分举证证明两公司财产独立,否则应当依法对佛冈勤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政联公司为佛冈勤天公司办理永久用电报装过程中,佛冈勤天公司于2019年12月主动向佛冈供电局表示同意取消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可靠性用电,佛冈供电局在此前提下,出具了用电需求规划,同意从勤天甲线接入。佛冈勤天公司收到佛冈供电局出具的用电需求规划后,佛冈勤天公司的授权代表***将用电需求规划发送给政联公司,由政联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完成第一期永久用电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任务,于2019年12月26日向佛冈勤天公司移交设计施工图。2020年1月初,佛冈勤天公司出尔反尔,向佛冈供电局提出不同意取消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可靠性供电,不同意用电接入方案,导致用电需求规划作废,不能顺利签订供电方案协议。本案中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顺利办理永久用电报装,是由于佛冈勤天公司出尔反尔的原因所导致,不能归咎于政联公司,佛冈勤天公司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七)原用电需求规划作废后,政联公司依然善意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为佛冈勤天公司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向佛冈勤天公司提出三个替代方案,佛冈供电局也向佛冈勤天公司提出了两个建议方案,但佛冈勤天公司均不接受,所以用电报装进程停滞下来,是佛冈勤天公司的原因所导致。(八)佛冈供电局于2020年4月为佛冈勤天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是以佛冈勤天公司大幅将原报装容量减少5400千伏安作为条件。佛冈勤天公司称其聘请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在未改变任何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取得并报装了供电方案,纯粹是自欺欺人。综上所述,原告在追讨工程价款、利息及违约金无果的条件下,专此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佛冈勤天公司、广州勤天集团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2019年7月,佛冈勤天公司发出佛冈勤天城九熹***用电工程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列明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方实行交钥匙工程,包用电报建报装手续、设计(包配电规划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水电费、包装电表、包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包送电至用户用表、包各种政府部门收费、包承担风险(如物价上涨、政策变动等因素引起的)、用电走廊报建、建设及停、送电手续、竣工资料等有关工作。2019年10月15日被答辩人与佛冈勤天公司签订《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一、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乙方对甲方实行交钥匙工程,包负荷申报及其他相关的永电报装手续、设计(包配电规划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等)、包工包料、包电房内土建工程及所有电缆沟的施工、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包送电至低压柜或配电箱、包各种政府部门收费、包承担风险(如物价上涨、政策变动等因素引起的),用电走廊报建及停、送电手续、包道路开挖及修复、竣工资料等有关工作。本合同包干价格不因清远市佛冈县供电部门审批后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设计图纸与乙方投标时的设计方案图纸不符而作增加;约定工期:本合同一期永电工程工期为:120天,二期永电工程工期为:9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配电总规划报装并通过,通过总规划报装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用电报装手续及获得供电部门出具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因乙方原因每逾期1天完成报装,甲方处罚乙方2万元。本合同工程工期内,乙方负责完成工程施工、必须确保用电工程通过供电局验收达到合格等级而且成功送电至电表,如因乙方原因每逾期1天通过验收并通电,甲方处罚乙方3万元。其他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完成报装手续及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取得供电部门盖章设计图纸,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且不给于乙方任何费用,给甲方带来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二、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价款820385.69元及工程量没有事实依据,双方未进行现场确认与核对,该部分工程价款存在差异,答辩人不予确认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针对被答辩人提出“工程价款820385.69元及完成的工程量”的说法,答辩人认为,该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具体如下:1.首先双方的承包合同依约定解除后,被答辩人因自身的原因不及时提出已经发生的工程量现场确认与核对,佛冈勤天公司的项目总经理卢杞炎多次电话、微信与被答辩人现场负责人**及***沟通对工程量进行确认,被答辩人不主动不作为的行为任由事态发展,答辩人认为,故责任主要在被答辩人方,应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三、被答辩人起诉书中的基本案情(三)、(四)、(五)主张内容与事实、合同内容不符,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具体如下:1.佛冈勤天公司开发建设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二期项目的地基与土建工程的建设施工、完工并不影响实施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一期项目土建建设已经完成95%,一期永电工期120天,二期永电90天,整个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建设施工工程中会交叉作业其他工程建设(比如消防、水电等工程),被答辩人主张不具备实施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条件,显示被答辩人永电施工专业不高、不够。故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主张不具备实施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永电施工建设专业度。2.被答辩人主张协助答辩人办理九熹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及供电局提出的用电规划方案这一说法与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符。答辩人认为,依据承包合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乙方(被答辩人)已清楚工程目前状况,范围及内容,④乙方以包设计、包报装、包施工、包通过供电局验收、包通电、包完成相关报装报批手续、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包人员培训、包办理供电协议中所确定的移交相关高低压资产给当地供电部门手续、包协调广东南方电网等相关部门工作及承担相应协调费用,所有工作内容须最终获得供电部门和甲方的验收认可。⑤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标准》文件第4点规定,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及计量装置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含电缆终端头)。乙方必须负责协调广东南方电网落实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建设,即10kV电源线路及开关房设备工程事宜,中标单位需承担相应协调费用。此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此外承包合同所约定承包方式: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乙方对甲方实行交钥匙工程,包负荷申报及其他相关的永电报装手续、设计(包配电规划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等)、包工包料、包电房内土建工程及所有电缆沟的施工、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包送电至低压柜或配电箱、包各种政府部门收费、包承担风险(如物价上涨、政策变动等因素引起的),用电走廊报建及停、送电手续、包道路开挖及修复、竣工资料等有关工作。双方承包合同明确了被答辩人包报装及相关报装报批手续的责任,以佛冈勤天公司(建设单位)的名义报装而已,实际上是被答辩人的合同责任与义务,所有的报装及相关报装报批手续都由被答辩人负责,行业惯例及合同约定责任,被答辩人并非协助义务,是主要报装的责任方。3.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高可靠性供电,未对九熹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形成障碍,双方合同解除后,第三方的永久用电建设公司在未改变任何条件的情况同样报装并取得了九熹山一期项目《供电方案协议》(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用电合同》(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说明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高可靠性供电未形成障碍的事实。四、被答辩人起诉书起诉理由(一)、(二)、(三)、(四)主张内容与事实、合同内容不符,完全没有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具体如下:1.佛冈勤天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乙方已清楚工程目前状况,范围及内容,(1)佛冈勤***山一、二期及地下室范围永久用电工程。”被答辩人在建设报装佛冈勤***山一期永电就未获得佛冈供电局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用电合同》(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未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九熹山二期项目的地基与土建工程的建设施工、完工并不影响实施永久用电报装、设计和施工,不存在违约情形,被答辩人的主张完全违背合同和事实。2.佛冈勤天公司发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被答辩人)自行前往现场查看与踏勘,佛冈勤天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乙方已清楚工程目前状况,范围及内容”。答辩人并没有隐瞒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高可靠性供电的信息,所有的供电信息是公开、透明的。被答辩人主张对九熹山一期项目永久用电报装形成障碍,完全是推卸责任,自身的原因导致佛冈勤***山一期永电无法获得佛冈供电局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用电合同》(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引用的法律依据完全不符合。3.在报装佛冈勤***山一期永电过程中,佛冈勤天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资料,并像被答辩人所说未按时提供的报装资料,作为佛冈勤天公司住宅开发面临商品房交付的压力及交付的违约责任,不会故意拖***用电报装和建设的事宜。被答辩人在建设报装佛冈勤***山一期永电无法获得佛冈供电局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用电合同》(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的情形下,佛冈供电局工作人员反馈方案:一取消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高可靠性供电;二建设新的变电站新出线路供电。佛冈勤天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佛冈供电局提交《情况说明》,首先取消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高可靠性供电不现实,无法满足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用电需要,影响酒店的正常营业,面临巨大的损失。其次,当初建设高可靠性供电已经产生上百万的工程造价,取消对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失更大,该方案无法实施。方案二的成本造价高,拒绝接收供电局提出的供电方案,佛冈勤天公司慎重的行为,不是导致勤***山一期永电无法获得佛冈供电局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用电合同》(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的直接原因,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协调解决报装的事宜,不能把责任推卸到佛冈勤天公司,佛冈勤天公司没有任何违约情形。4.2019年10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发出开工函,在双方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自身的协调关系能力、报装及报装手续过程中未能解决供电方案及未能获批佛冈供电局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用电合同》(公共、商业、统建住宅小区),双方多次沟通协调未果。2020年1月9日佛冈勤天公司再次书面发函告知被答辩人事态的严重性,涉及到业主交楼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函请被答辩人重视。合同双方并于2020年1月10日组织一期永电专题会议,明确要求被答辩人协调解决永电报装事宜及《供电方案协议》,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义务。时隔十日,被答辩人未有任何报装成效及结果,直到2020年1月21日答辩人第三次书面发函告知被答辩人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完成报装手续及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取得供电部门盖章设计图纸,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且不给于乙方任何费用,给甲方带来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被答辩人开工通知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完成报装手续及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存在违约情形,后期答辩人与第三方电力施工单位合作,该电力公司在未改变任何条件下,取得了完成报装手续及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供电用电合同》。答辩人考虑业主交楼的违约责任及损失,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未有任何违约情形,更加不存在承担赔偿的责任,不应向被答辩人赔偿违约金1806567.222元。五、答辩人承包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一期跟二期永久用电的范围,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降低了容量,实际上在后期用电报装的时候,未改变任何条件下进行报装,并取得《供用电方案协议书》,被答辩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六、答辩人认为工程对接应该与电力工程师进行对接。在双方电力工程开工后,双方指定了电力工程师在现场。被答辩人将补充方案发给***,***作为普通文员,并非电力工程师,被答辩人并没有跟电力工程师进行相应的沟通。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佛冈县人民法院复函中阐述的事实内容,与原、被告的供电方案是不相符的,被答辩人提出的事实材料中的三个方案都未能达到佛冈县供电局的合理性方案中。佛冈勤天公司认为被答辩人未按照双方的合同履行,导致双方在供电工程中未合理报装,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答辩人提到的佛冈供电局的复函载明了是经过多次沟通才达到可靠性方案,被答辩人提供的三个方案并未达到可靠性方案,所以被告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事实与复函是不一致的。七、答辩人承包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一期跟二期永久用电的范围,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降低了容量,实际上在后期用电报装的时候,未改变任何条件下进行报装,并取得《供用电方案协议书》,被答辩人提出的事实是没有事实和依据的。综上所述,答辩人已尽到必要合同义务,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合同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与之相对应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主要证据和事实,本院查明并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佛冈勤天公司(佛冈勤天公司是广州勤天集团的独资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就佛冈勤天城九熹***用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主要工作是落实由供电部门投资建设的外电源引入本小区开关房的工程,负责开关房至各配电房处10kV线缆线路的设计及安装等,采用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实行交钥匙工程。2019年8月,政联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投标。中标后,佛冈勤天公司(甲方)与政联公司(乙方)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位于清远市佛冈县××镇××期的永久用电工程。乙方已清楚工程目前的状况,范围及内容为:完成项目中心配电房至开关房的电缆敷设及相关设备安装,协调红线内外的验收或自行建造,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通过验收及确保通电效果。完成高压开关房至各电房低压配电柜的所有供、配电设备等设备材料供货及施工。乙方以包设计、包报装、包施工、包通过供电局验收、包通电、包完成相关报装报批手续、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包人员培训、包办理供电协议中所确定的移交相关高低压资产给当地供电部门手续、包协调广东南方电网等相关部门工作及承担相应协调费用,所有工作内容须最终获得供电部门和甲方的验收认可。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包干价格不因清远市佛冈县供电部门审批后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设计图纸与乙方投标时的设计方案图纸不符而增加。本工程含税包干总造价为9032836.11元。一期永电工程工期为120天,二期永电工程工期为9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配电总规划报装并通过,通过总规划报装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用电报装手续及获得供电部门出具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本工程结算结价公式=包干总价+变更增减费用+承包范围变化相应增减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用于报装永久用电工程甲方应提交的资料,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负责协调供电局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标准》文件第4点、《中国南方电网-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技术导则(2018版)》落实投资建设电源侧设施及计量装置(即10kV电源线路及开关房设备)事宜并保证按合同工期要求通电,乙方承担相应的协调费用。若该部分实施时间延迟,乙方可采取其它临时措施,以保证甲方按时用电,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但不属工期延误,此种情况下乙方需提前2个月与甲方办理书面方案手续并临电方案转换永电方案的时间表需双方书面确认,否则甲方按合同约定可追究乙方工期延误损失及违约损失。乙方负责协调红线外增容工程费用由供电局投资解决。乙方逾期竣工、送电并交付使用,按实际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逾期,逾期20天内的,按每天3000元向甲方支付罚金;逾期20天(含2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按天计算支付罚金外,还应将甲方已付款项全部退还甲方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已完成工程,双方不予结算。甲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给乙方,若延期支付双方协商解决,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款金额的0.1%支付罚金给乙方。除本合同约定的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约,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完成报装手续及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取得供电部门盖章设计图纸,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且不给于乙方任何费用,给甲方带来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 2019年10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向政联公司发出开工通知,通知政联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进场施工。政联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进场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2019年10月22日,政联公司为佛冈勤天公司网上填写高压用电报装信息,向佛冈勤天公司提供报装清单,由佛冈勤天公司负责整理和提供报装永久用电所需资料。佛冈勤天公司签署《用电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职员***办理报装高压用电业务。期间,政联公司多次协调佛冈供电局与佛冈勤天公司协商确定供电方案。2019年11月26日,佛冈勤天公司按要求向佛冈供电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申请用电电源接入点由110kV黄花河站10kV勤天甲线10kV勤天中心专用配电站607备用开关提供,并对用电负荷作出说明:1.接入后对原线路不会有过载的影响;2.此处接入不影响供电高可靠性费用等。2019年12月19日,佛冈供电局向佛冈勤天公司出具了《用电需求规划》,同意10kV电源由110kV黄花河变电站10kV勤天甲线10kV勤天中心专用配电站606开关提供,敷设电缆延伸到客户新建配电房的电源接入方案。2020年1月,经佛冈供电局核实,广州勤天集团与佛冈勤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装了6050kVA高可靠性供电,主供线路为10kV勤天甲线,备供线路为10kV勤天乙线,勤天甲线目前实际装机负荷数95800kVA,已无法满足涉案勤***山项目永久用电。佛冈供电局提出两个建议方案,一是由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消高可靠性供电后,由勤天甲线提供涉案勤***山项目的电源接入点;二是由佛冈供电局建设新供电线作为佛冈勤天公司九熹山一、二期统建小区接入电源点。2020年1月4日,政联公司向佛冈勤天公司提交《工作汇报总结》,政联公司承认现场情况和当初参与投标时的接入方向有所出入,将佛冈供电局提供的供电建议方案告知佛冈勤天公司。佛冈勤天公司不同意政联公司提出的方案,于2020年1月9日、1月10日发函催告政联公司尽快完成报装手续,政联公司无法完成,于2020年1月9日许停止了工程的施工。2020年1月21日,佛冈勤天公司以政联公司未能完成相关报装手续和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和取得供电部门盖章设计图纸为由,向政联公司发函解除《承包合同》。政联公司有异议,于2020年1月24日寄送《回复函》给佛冈勤天公司,认为责任不在政联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佛冈勤天公司也无权单方使行合同解除权,否则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向政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2020年3月25日,佛冈勤天公司将涉案的工程发包给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建议将原报装容量减少5400千伏安,双方签订《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一期(第一、第二部分)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年4月8日、5月14日,佛冈勤天公司与佛冈供电局签订《供电方案协议》及相关高压合同,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涉案的工程。佛冈勤天公司未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政联公司,遂引发本诉讼。 关于在合同履行中,未能取得《供用电方案协议书》的争议问题。本院发函给佛冈供电局,该局复函本院称:三、我局与佛冈勤天公司口头协商取消高可靠性供电的前提下,将10kV勤天中心配电站606开关作为电源接入点,并出具了《用电需求规划》,后因佛冈勤天公司对高可靠性供电存在异议,不同意该电源点初步方案,原《用电需求规划》作废。四、我局业务部门在2020年1月13日讨论佛冈勤天公司的用电业务时,提出了2个方案,方案一用户同意取消高可靠性供电,可由10kV勤天甲线、乙线提供电源接入点;方案二由我局投资建设新供电线路作为佛冈勤天公司九熹山一、二期统建小区接入电源点。佛冈勤天公司以不同意取消高可靠性供电且用电时间紧迫为由不同意上述2个方案。五、架空线路作为新电源接入点及取消高可靠性供电是否影响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利益,该情况我局无法判定。我局与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高可靠性供电容量为6050千伏安,根据《广东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缴纳高可靠性费用。六、我局只提出了2个方案,未提出建设变电站方案。新线路供电即是由我局投资建设黄花河变电站出线至客户红线范围的供电线路,新建设线路需要市供电局审批,因用户不同意该方案,我局未正式立项,没有工程概算。七、我局未建议佛冈勤天公司在不取消高可靠性供电的情况下,减少用电负荷的方案。减少用电负荷方案并非唯一,也可采用新建电力线路供电。九、涉案项目的供电方案经我局与佛冈勤天公司多次沟通,于2020年3月达成一致意见,佛冈勤天公司将原报装容量减少5400千伏安,并承诺在保证高可靠性供电的前提下,承担所有安全风险,双方于2020年4月签订《供电方案协议》。佛冈供电局的复函反映了政联公司未能取得《供电方案协议》的相关事实,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工程量、工程造价的争议问题。诉讼中,政联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正源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政联公司交纳鉴定费20000元。正源造价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就不同计价方式出了四个方案,其中方案一适用依据为《承包合同》,工程造价为408631.65元;方案二适用依据为《佛冈勤天城九熹***用电工程招标文件》第9页第2.3.2款规定2010年定额计价,工程造价为397924.67元;方案3适用依据为粤建市【2019】6号文规定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本工程实际施工工期为2019年10月到2019年12月,工程造价为430958.83元;方案四适用依据为国能电力2017年6号文,工程造价为347039.31元。待定项目为17台排气扇及配套的不锈钢丝网是否由政联公司施工存在争议,其造价为4328.34元。 关于本案工程的设计图纸有没有交付及设计费争议问题。2019年10月18日,政联公司与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勘测设计合同》,政联公司将涉案配电工程的设计项目发包给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设计价为270985.08元(9032836.11元×3%),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当地供电局审核后七天内付清。佛冈勤天公司将取得的《用电需求规划》发给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要求完成了涉案勤天***一期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图纸。2019年12月26日,政联公司将上述图纸交给佛冈勤天公司。政联公司与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实际发生的设计费进行结算。为此,政联公司提交了电力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移交表、(2020)粤广南粤117**号《公证书》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与佛冈供电局的复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政联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政联公司与被告佛冈勤天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结合诉辩双方的陈述与申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佛冈勤天公司是否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政联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后的各项损失、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广州勤天集团是否应对佛冈勤天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案合同签订后,政联公司与佛冈勤天公司均积极主动履行合同,但根据政联公司提供的《工作汇报总结》、《回复函》和佛冈勤天公司提供的函可知,本案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主要原因是政联公司在投标前未了解清楚本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且由于中心电房勤天甲线目前的实际装机容量无法满足涉案合同项目的永久用电,导致政联公司按原有的中心电房出线的供电方案无法实施,而采取其他供电方案,佛冈勤天公司因损害其利益为由不同意所致。由于政联公司与佛冈勤天公司签订的是总价包干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政联公司负责协调供电局,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佛冈勤天城九熹山一期、二期10kV永久用电,即便延迟政联公司也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按时供电,以及约定由政联公司协调红线外增容工程费由供电局投资解决,否则佛冈勤天公司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在政联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相关报装手续和出具《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并取得供电部门盖章设计图纸,且在佛冈勤天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情况下,佛冈勤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涉案的合同,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政联公司对此有异议,但其就本案争议于2020年7月2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异议期限,故本案《承包合同》已解除。 关于焦点二,政联公司与佛冈勤天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的是总价包干合同,政联公司对佛冈勤天公司实行交钥匙工程,政联公司负责协调供电局投资建设10kV电源线路及开关房设备,保证按时用电。政联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机电工程承包公司,在投标前应该了解涉案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施工的现场情况、能否接入10kV电源、在哪里接入10kV电源、接入10kV电源线路会否影响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第三方的利益、合同存在的风险等,进而选择是按原有的中心电房出线,还是直接选择协调供电部门新建电力线路供电,以保证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涉案的工程,其称佛冈勤天公司隐瞒涉案工程的相关事实,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在政联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工程的情况下,其要求佛冈勤天公司赔偿违约金1806567.222元及支付利息,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是佛冈供电局给了两个方案给政联公司,因损害了清远勤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利益,以及用电时间紧迫无法等到佛冈供电局建设新供电线,佛冈勤天公司不同意上述方案。佛冈供电局也没有给出建议减少原报装容量的方案给政联公司,而且减少原报装容量也会影响到佛冈勤天公司的利益。因此导致政联公司无法像广东省佛冈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在减少容量的情况下,完成涉案的工程。综观本案,在佛冈供电局将原《用电需求规划》作废后,佛冈勤天公司不同意取消高可靠性供电和由供电部门新建设电路供电,以及佛冈勤天公司主动减少用电容量的情况下,政联公司是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政联公司在本案中积极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并已经完成了部分的基础工程,而该部分工程也被用到了涉案的后续工程中去,合同解除后,佛冈勤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政联公司,这也与佛冈勤天公司抗辩称曾要求政联公司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的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正源造价公司给出的方案一408631.65元依据的是《承包合同》的约定计算出来的造价,该方案结论依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政联公司主张按该方案计算其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至于17台排气扇及配套的不锈钢丝网造价4328.34元应否计入政联公司的工程造价中的问题,政联公司提供了采购排气扇的订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证明上述工程是由其完成,而佛冈勤天公司认为是第三方公司完成的,但未提供第三方购买材料的单据等予以证实,对此,本院采信政联公司主张的事实,认定17台排气扇及配套的不锈钢丝网由政联公司完成。故此,佛冈勤天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12959.99元(408631.65元+4328.34元)给政联公司。至于政联公司主张的设计费问题,由于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只完成了一期项目的设计施工图,政联公司与广东榆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未对设计费进行结算,无法确定政联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设计费,政联公司要求支付设计费241369.1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佛冈勤天公司是广州勤天集团独资公司,广州勤天集团未能提供账务报表等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佛冈勤天公司,应对佛冈勤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政联公司要求佛冈勤天公司支付工程款412959.99元,要求广州勤天集团对佛冈勤天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41295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12959.99元给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32元,由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565元,被告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67元;原告负担的部分在其预交的诉讼费中扣减,剩余部分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佛冈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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