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21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澜水中心村增强西街北三巷3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X8CAH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高**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旁林奕自建房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522DFY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粤182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确定: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529487.4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9487.46元为基数,其中工程款407257.9的利息从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票据款106344.94元从2021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质保金1588462元从2023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9487.46元,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到被执行人所在经营场所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21执6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