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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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803执3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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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xxxx7621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建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0xxxxx40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建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1803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清远市建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3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92元、保全费1341元,合计313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位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中,对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清远市建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03执36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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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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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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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