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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民初386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19317132G,法定代表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第三人:陆川县古城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224994192726,法定代表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陆川县古城镇卫生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