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34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南宁市领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南宁快速环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F2-51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3GL5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广西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东滨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19317132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男,壮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
南宁市领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343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752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领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领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75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