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民初361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县。
被告: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原名为“广西国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县**********、6号商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3158642413。
负责人:***
被告: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广西国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县温泉镇东滨北路10兮统-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19317J3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已自愿支付给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