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3)桂0125执保928号
***、上林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与被申请人上林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125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保全下列财产:
一、以34902021.7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2034********)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9764.26元;
二、以34902021.7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39)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5576.45元;
三、以34902021.7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38)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43495.87元;
四、以34902021.7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39)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3016.48元;
五、以34902021.7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88)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3734.55元;
六、以34902021.7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上林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0)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745695.28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3年12月15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4年12月15日止。
七、以34902021.7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上林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58)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3380295.25元;
八、以34902021.7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上林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83)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56826.80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3年12月18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保全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