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702民初3930号
原告:广西南宁克莱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5栋2单元0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348563189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莲花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193171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南宁克莱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广西南宁克莱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克莱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南宁克莱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克莱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