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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803民初578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郦都居住小区A1栋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黄仁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周妮,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壮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周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5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按约定月薪4800元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被告并未当面确认月薪4800元的工资待遇。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将合同副本交给原告,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合同空白处写上1680元的工资数额,该内容违背原告意愿,应属无效。如果原告拿到的合同副本记载月薪1680元,原告是不会继续供职于被告公司的。被告按月薪1680元结算原告工资1326元,后经劳动仲裁,被告于2020年4月3日又向原告支付528元,但仍有2576元未支付。

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拖欠原告工资。被、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薪为168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14日在被告处工作24天,应发工资为1854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完毕。2.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被告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将其中一份交给原告,原告称其没有收到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已于2019年1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综上,原告的请求不符合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的月薪为1680元,有原、被告双方的盖章、签字确认,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当时签的是空白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收到合同副本,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按应月薪4800元计算其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工作24天,被告已足额支付其工资共1853.9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576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仲裁时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冬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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