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4民初706号之一
原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A1栋1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代码:914501076801404360。
法定代表人:黄仁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周妮,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被告:***,女,壮族,居民,1993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原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能科技有限公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小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