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05民初191号之一
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楠鑫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CLJ124L(1-1),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8号A1区0004号,系**红所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丹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HUH40,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周家河村一组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昌宜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F05036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无***(007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16C7U,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负2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楠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丹勋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宜鸿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河牛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楠鑫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楠鑫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楠鑫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保全申请费722元,由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楠鑫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