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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4013号
申请人:建始县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70380668。
法定代表人:吴春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大连路楠海花园6号楼四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HUH40。
法定代表人:黄志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始县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在建始一中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中的工程款30万元。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始县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在建始一中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中的工程款30万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建始县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丛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