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64号
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组雨舟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48PE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展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东寺村9号附2号1栋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9FT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展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湖北展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展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展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展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