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克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艾克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艾克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艾克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象山大道宗泽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海东街23号3幢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艾克斯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易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艾克斯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镇江市。本案为著作权纠纷不是专利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迅易公司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迅易公司起诉请求判决艾克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迅易公司拥有的名称为“骑士PHP人才系统V4.2”的软件著作权,清除相关侵权网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迅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开支共计1200000元。艾克斯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受指定管辖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艾克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璇
法官助理谢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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