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民初2830号
原告: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海东街23号3幢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奇,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象山大道宗泽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珂,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易公司)与被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奇、王学芝、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珂、董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迅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骑士PHP人才系统V4.2”的软件著作权,清除相关侵权网页,并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骑士PHP人才系统V4.2”的软件著作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业网站招聘服务系统开发商,“骑士PHP人才系统V4.2”软件系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开发完成,并于2017年3月20日首次发表,2018年9月27日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软件源代码在原告官网及第三方网站“源码之家”等均有发表和记载,普通公众均可登录下载。被告是提供网站招聘系统建设服务的企业,与原告曾有合作关系,对涉案软件系统亦有了解。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并发行了原告涉案软件,使用涉案软件源程序为包括“石狮人才网”在内的多家机构建设了招聘网站,这些网站的招聘模块等内容的界面与涉案软件基本一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所谓被告侵权的证据中,既没有原告公司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其主张权利的软件的信息。相关网页显示由被告提供技术支持,并不表明网站的著作权归被告所有。因此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害其著作权。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文档、公证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涉案软件界面截图,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文档相印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予以采信。涉案软件发表网站的截图,被告认可其形式的真实性,表示该网站不是权威平台,其描述的内容存在不准确的可能。因该证据为第三方平台内容,且被告认可其形式真实性,故本院确认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石狮人才网(www.sshr.net)网站截图,其内容与原告其后提交的公证书内容能够相印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合作协议复印件,被告表示需要与原件进行核实,但认可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被告还表示合同未实际履行,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因被告认可双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予以采信。(2018)晋并南证经字第5600号公证书(附光盘),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本院确认其关联性,予以采信。标题《公证项目》《未公证》的列表,虽为被告整理材料,因所涉内容均为网上公开信息,标明了相关页面的具体网址,且网页内容与被告相关,被告有能力予以核实,故本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产品宣传册一份,被告表示其真实性需进行核对,对其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要求其庭后核实后书面回复本院,被告未作回复,且该证据内容与(2018)晋并南证经字第5600号公证书相关内容相印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本院确认其关联性,对其予以采信。(2018)晋并南证经字第5600号公证书光盘的截屏打印件、(2019)晋并南证经字第4509号、4510号、4511号、4512号、4513号、4514号、4515号、4516号公证书,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以上证据均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本院确认其关联性,均予以采信。原告软件网页彩色打印件,被告对其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文档的一致性,除个别网页外,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可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官网“网站经典案例”页面,真实性为被告所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等网站截图打印件、百度快照截图打印件,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否认其关联性,因该组证据与本案争议相关,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软著登字第1099581号“智能化招聘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真实性为原告所认可,但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信。龙泉人才网、淮南人才网招聘网页,原告否认其真实性、关联性,因该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股东会议记录一份,原告否认其真实性,因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官网截图、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4日间原告出具给被告公司的20张发票,原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否认其关联性,以上证据均与本案争议相关,本院确认其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权利
2017年的10月24日,“骑士PHP人才系统4.2.66”软件在“源码之家”(www.mycodes.net)网站上公开发表。
2018年9月27日迅易公司获得软著登字第311237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骑士PHP人才系统(简称:骑士人才系统)V4.2”,著作权人为迅易公司,开发完成为日期为2017年3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登记号为2018SR783275。
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生成的网页,其上均有“骑士CMS”标识。
二、被诉侵权行为
2016年12月13日,甲方***公司与乙方迅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产品手册》封二公司简介中有“公司网络人才系统的全方位解决、智能化招聘系统的开发均以成熟的骑士CMS系统为基础”的表述。
2018年8月15日,迅易公司代理人宋志奇在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以下简称城南公证处)利用公证处电脑浏览***公司官网、常州高新区人才网(××)、石狮人才网(www.sshr.net)、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网(××)、甘肃人才网(××)、信丰就业创业网(××)、群岛新区公共招聘网(××)等网站相关页面。就以上过程,城南公证处出具了(2018)晋并南证经字第5600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显示:***公司官网“关于我们”“公司简介”中均有“公司人才网站的全方位解决、智能化招聘系统的开发均以成熟的骑士CMS系统为基础”的表述。
2019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利用城南公证处电脑,浏览并保存了***公司微信公众号“江苏***(js_aix)”相关内容。针对以上过程,城南公证处出具了(2019)晋并南证经字第4509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显示,2015年9月11日《喜大普奔智能招聘交互系统现场部署前线捷报》一文中有“骑士系统张鹏飞进行产品演示”内容。
2019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利用城南公证处电脑,浏览并保存了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乐乐工作网(××)、长春新区人才就业网(××)、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招聘网(××)、平湖人才信息网(××)、聚财网(××)、丝路人才网(××)的相关内容。就此,城南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9)晋并南证经字第4510号、4511号、4512号、4513号、4514号、4515号、4516号公证书。其中第4514号公证书附件第28页、80页,第4516号公证书附件第25页、74页面显示:平湖信息人才网、丝路人才网相关页面点击查看源代码均显示“”。
被告表示以上第5600号公证书、第4510-4516号公证书中的丝路人才网(××)和平湖人才信息网(××)并非其客户,认可其余网站均为其客户。2019年12月16日,庭审中当庭查看,被告官网中“我们的案例”项下“网站经典案例”中显示有“丝路人才网”。
就侵权比对,原告初始表示用界面的相似度来作为侵权判断的依据。原告将第5600号公证书、第4510-4516号公证书中所涉常州高新区人才网等13个网站招聘系统的页面,分别与原告涉案软件页面进行比对,形成13本比对材料。原告表示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取的原告涉案软件页面与其自行制作的涉案软件彩打页面一致,为了便于比对在整理比对材料时使用了后者。原告表示常州高新区人才网等13个网站注册后需要审核通过才可看到全部的页面内容,其中大部分网站为政府网站,审核期限过长,所以没有对与涉案软件功能对应的所有页面进行公证。但根据整理的13个网站页面比对材料,已经可以确定13个网站招聘系统界面和原告涉软件的界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取的原告涉案软件页面与原告提交的彩打涉案软件页面的一致性,被告经核对后认为普遍相同,但也有个别网页存在差异。被告否认原告的比对结论,认为原告原告公证取证的每个网站,其页面与原告涉案软件页面均存在不同,如:每个页面顶端不一致,主页导航栏菜单的设计、排版和功能选项存在不同,页面中的客服反馈、会员积分等细节内容也有不同,有些字段或者页面设计相同的原因是表现方式局限性所致,软件运行界面并非软件程序本身,在招聘类网站都有类似的功能,不能以界面相似推定计算机程序相同并作为比对的内容。因此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当庭查看,原告涉案软件代码中多次使用QSCMS变量名,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页面中也多次使用了此变量。原告公证取证时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相应功能页面的网址比如乐乐工作网面试邀请页面的网址××/index.php?m=&c=personal&a=jobs_interview与原告涉案软件对应功能页面的网址相比,后部分完全一致,且相当多的页面存在此种情形。被告陈述网址后部分对应的功能路径都是按网页功能进行的语义命名。
根据页面比对情况,本院认为两者界面相似度较高,结合原告提交的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的证据,本院明确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涉案常州高新区人才网等13个网站招聘系统的源代码,逾期不提交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表示因为存储空间不足及不具保存价值等原因,没有保留交付时的代码,仅能从各网站提取现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被告还表示因本案涉及网站较多,以及与网站所有人的沟通问题,可以先期提交乐乐工作网、信丰就业创业网的源代码。就此,本院要求被告于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所有涉案网站招聘系统的源代码,其中先行提交乐乐工作网、信丰就业创业网招聘系统的源代码进行比对。
至2019年12月16日,石狮人才网、甘肃人才网、群岛新区公共招聘网、信丰就业创业网、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乐乐工作网、长春新区人才就业网、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招聘网、聚才网招聘系统的页面与原告公证取证时相比均发生了变化。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了乐乐工作网、信丰就业创业网的当前网站招聘系统源代码和数据库结构,代码为原告公证取证后经过更新的代码。当庭浏览乐乐工作网(××)和信丰就业创业网(××)招聘系统,发现其相关功能页面的网址与原告公证取证时相比有很大变化。
就该源代码,原告发表比对意见:被告提供的乐乐工作网、信丰就业创业网的源代码并非原告公证取证时的源代码;两网站现行网页的结构布局与公证取证时相比已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其网址的路径也明显不同,充分说明了被告在前次庭审后对网站的源代码重新进行了编辑。原告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代码,本案不存在比对的基础,无继续进行源代码比对的必要;在乐乐工作网等网站招聘系统的公证页面与原告涉案软件的页面存在高度近似的情况下,被告无法提供涉案网站招聘系统公证时的源代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发表意见:被告已提交涉案网站招聘系统相应的源代码,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页面相比,被告仅做了页面前端的编辑。从网站现有内容来看,其中很多页面没有变化,只做了登陆注册和一些链接的更新。关于链接的更新是出于安全考虑,因为原先的链接会暴露源代码的控制器和方法名;且被告的系统是七层框架,原告的框架无法实现。原告所说的网址路径变更为单方观点,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且被告在2019年11月8日的庭审中才获得乐乐工作网等网站的公证书,被告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所谓的删改。故就乐乐工作网和信丰就业创业网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源代码,完成了举证责任。关于其余网站,经联系,相关政府机构表示可以提供源代码但需要去服务器本地下载,不可远程操作。
三、被告抗辩
原告的官网显示有镇江人才在线网、扬中人才网,被告表示该网站是被告的客户。原告还提交了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4日间原告出具给被告的20张发票。被告表示:双方有合作关系,且原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股东之一。被告使用原告的软件,原告是认可的。
四、与原告主张赔偿相关事实
第5600号公证书附件显示的被告中标信息有:“赣州市章贡区智能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13日中标,价格35.3万元,其中“招聘网站系统”单价5万元,数量为1套。“信丰县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于2018年7月5日中标,项目软件部分总成交价42.9378万元。“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智能化人力资源市场系统采购项目”于2017年5月23日中标,总中标价138.8万元,主要中标产品是人行通道闸机单价6.5万元,网络才情监测系统2.8万元,企业招聘管理系统(型号招聘通V4.0)单价2.2万元。“常州市新北区智能化招聘服务系统项目”于2018年3月14日中标,项目总价180.909万元。采购人为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才企无缝对接e家平台”于2017年12月4日中标,通用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金额46.1万元。
原告《公证项目》《未公证》列表中,所列中标公告网址指向页面信息: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中标,金额为140.508万元。甘肃人才网,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中标,金额为183.24万元。长春新区人才就业网,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中标,金额为139.8万元。常州高新区人才网,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中标,金额为195.568万元。被告表示中标是整体性的,包含设备、软件、装潢等,并不能依照中标价计算赔偿依据。
原告花费公证费4000元。
本院认为:
一、平湖人才信息网、丝路人才网的相关招聘软件由被告开发
针对平湖人才信息网(××)的第4514号公证书的第28、80页,针对丝路人才网(××)的第4516号公证书的第25、74页均为对公证网页查看网页源代码的内容,其中的“”代码是对网页页面信息的描述,具体内容是此网页的作者是招聘通,此网页的版权属于jsaix.com,即被告的官方网址。且被告的官网中典型案例中显示有丝路人才网。据此,本院认定平湖人才信息网、丝路人才网的相关招聘软件为被告开发。
二、被告实施了复制和发行原告涉案软件的行为
原被告双方曾存在合作关系。被告的《***产品手册》封二公司简介中有“公司网络人才系统的全方位解决、智能化招聘系统的开发均以成熟的骑士CMS系统为基础”的表述;被告微信公众号上,2015年9月11日《喜大普奔智能招聘交互系统现场部署前线捷报》一文中有“骑士系统张鹏飞进行产品演示”内容。可见被告知悉原告骑士CMS系统。涉案软件源代码在原告官网及第三方网站“源码之家”等均有发表,被告有获取的途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接触原告涉案软件的合理可能性。原告主张被告接触过“骑士PHP人才系统V4.2”软件,本院予以采信。
就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与原告涉案软件的侵权比对:首先,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网页在原告公证取证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网页相比,其页面的整体样式布局、页面风格相同,被告陈述的导航栏项目个数、菜单位置等内容不同只是在页面框架形成后进行的微调,并无本质区别。其次,原告在对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进行公证取证时,对部分页面查看和保全了网页源代码。网页源代码虽然是浏览器从网站服务器获取源代码后进行解释生成的代码,但与源代码有关联性。原告的代码中QSCMS变量名多次使用,而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页面中也多次使用了此变量。CMS虽然是通用名,但在本案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的代码中并非一定要用此通用名命名,且QSCMS与原告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取文档中的“骑士CMS”有强关联性,故原告主张被告直接使用了原告的变量名存在合理性。再者,原告公证取证时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相应功能页面的网址比如“乐乐工作网”面试邀请页面的网址××/index.php?m=&c=personal&a=jobs_interview与原告涉案软件对应功能页面的网址相比,后部分完全一致,且相当多的页面存在此种情形。虽然功能路径是按网页功能进行的语义命名的,但出现如此多的完全一致的相同命名,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在本院明确要求被告提交其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源代码进行侵权比对的情况下,被告未提交不迟于原告公证取证时的代码,且至2019年12月12日,乐乐工作网等网站招聘系统的页面与原告公证取证时相比均发生了变化,乐乐工作网和信丰就业创业网的相关功能页面的网址与原告公证取证时相比有很大变化。在此情况下,原告认为被告已将其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进行大幅修改,被告提交的代码不能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本案现不具备源代码比对基础,理由成立,本院对此予以采纳。综上,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与原告涉案软件的页面风格、网页布局、网址表达和后台功能目录的设置与命名方式的一致性,以及被告使用原告相同的变量名,已初步证明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与原告涉案软件实质性相似,本院明确要求被告提交源代码进行比对,被告未能提交符合本案比对要求的代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开发的涉案网站招聘系统与原告涉案软件实质性相似。
被告行为符合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要件,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复制原告涉案软件的行为。被告向涉案乐乐工作网等13家网站的所有人出售原告涉案软件的复制件,实施了发行原告涉案软件的行为。
三、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原告迅易公司是涉案“骑士PHP人才系统V4.2”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虽然原、被告间曾存在合作,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股东之一,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就原告涉案软件进行过合作开发或被告经原告授权许可。被告辩称原告认可其使用涉案软件,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原告的许可,复制、发行了原告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应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
就赔偿额的确定,原告主张按被告获利确定赔偿额。原告举证了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网等大部分涉案网站被告中标价格。即便考虑到部分中标价格中可能包含设备、软件、装潢等因素,根据以上价格及被告侵权行为的规模,原告主张被告获利高于120万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连同维权合理开支共赔偿1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骑士PHP人才系统(简称:骑士人才系统)V4.2”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技术调查官周虎
书记员 刘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