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克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艾克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象山大道宗泽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茂,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海东街23号3幢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中协议约定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57800元,并由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以及前述内容,并同意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太原迅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徐 飞
审 判 员 张新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小娟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