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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职业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2726号 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德福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M98WQ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南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4519931448。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职业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8元,由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