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2726号
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德福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M98WQ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南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4519931448。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职业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8元,由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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