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欧实业有限公司

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1民初455号之二
原告: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盖方,总经理。
被告:江苏沪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城南金科国际1-2801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沪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