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4062号
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告:兰州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3.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俞雅蓉
审判员俞翔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