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2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华山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红章。
被执行人:洛阳市豫徽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朝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细华。
被执行人:胡细华,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豫徽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细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020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2020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11511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尚余11511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