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3793号
申请人: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华山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红章。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8000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8000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笑笑